[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4-000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发布日期: 2024-11-06 11:29:14
2023年3月2日22时43分许,重庆市道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渝ADRXXXX小型新能源出租汽车,在西门路自来水公司公交车站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该车辆驾驶员姚国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3年8月24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江津区2023年“3·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道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6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9日,核准日期2023年6月5日,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通太路滨江7-2工程二楼,法定代表人袁林。经营范围:出租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4277985B。
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2日22时43分许,重庆市道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姚国云,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渝ADRXXXX小型新能源出租汽车,沿西门路由客运中心转盘往滨江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门路自来水公司公交车站路段时,车辆冲上其行驶方向右侧的人行道,造成人行道上行走的行人朱兴贵当场死亡,姚国云受伤,该车辆及公交站台、行道树、人行道护栏等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路人立即拨打了120和110,区中心医院120救护车、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相关单位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朱兴贵,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北固门街31号3单元6-2,公民身份号码510225XXXXXXXXXXX7。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1辆小型新能源汽车及公交站台、行道树、人行道护栏等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姚国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于22时42分57秒开始,持续踩在车辆加速踏板上(开度达到100%)致车辆行驶速度达到123km/h,直至22时43分14秒失控冲上人行道。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员姚国云负全部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姚国云。
姚国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重庆市道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次事故是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与该公司的日常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今年8月22日的月检中,排查出渝ADVXXXX出租汽车更换前轮不合格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建议由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三)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履行了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提醒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六、整改措施建议
重庆市道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有效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措施。
江津区2023年“3·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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