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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发布日期: 2024-11-06 09:31:33
2023年9月19日21时37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感园区路西部食谷A区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区应急管理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双福街道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江津区2023年“9·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车辆、车属公司和道路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詹*,男,汉族,家庭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上田铺村民小组6号,身份证号:5102**********2014,准驾车型:B2,2012年11月1日初次领证,本次事故中驾驶渝D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陈*林,男,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瓦窑村4社34号,身份证号:5105**********4970,本次事故中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情况。
詹*驾驶的渝D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厂牌型号:三一牌SY/5133THBE,发动机号:EJ232J***31,车辆识别代号:LFCDE73P0K10***48,出厂日期:2019年4月9日,检验有限期止:2024年4月30日,所有人:重庆固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0123501805120332****46。
(三)重庆固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固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英;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7月4日;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17-1-12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设备及配件,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3R。
(四)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西部食谷A区路段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桥溪路方向,西往东江路方向,道路为城市道路,水泥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夜晚视野较差。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9日21时37分许,詹*驾驶渝D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德感园区一工地作业完毕后开车回驰旭搅拌站,沿德园路由德感杨林往双福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感园区路西部食谷A区路段,未避让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林,车辆右前部与行人陈*林接触相撞,致陈*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9月20日6时15分陈*林在江津区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四勤务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行人陈*林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万元。
四、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四勤务大队委托相关单位对陈*林尸体、涉事渝D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及事发时该车的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结果如下:
(一)尸表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江津公鉴(交通病理)〔2023〕98号,鉴定意见:陈*林符合颅脑和胸部损伤死亡。
(二)渝D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89L号)鉴定意见:该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三)渝D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速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716号)鉴定意见:渝D2***9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53km/h。
五、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原因分析。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600120230000307号)认定:当事人詹*驾驶渝D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詹*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林未走人行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陈*林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渝D2***9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詹*。
驾驶员詹*,驾驶渝D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超速行驶,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应当禁止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重庆固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固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及实际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经查:该公司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了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建立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操作规程以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对渝D2***9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詹*开展了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固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该公司责任。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1.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发路段为该支队勤务四大队辖区,2023年1月至9月,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勤务四大队按照日常勤务安排和专项行动方案开展路面执法执勤工作,出动执法检查人员900余人次,共计检查车8000余辆。严厉查处二三轮车不戴头盔、超员、面包车、客车超员以及货车超载超限、酒驾醉驾、车辆违停等交通严重违法行为。2023年1至9月19日,共查处酒驾、醉驾共69件,客车超员12件、货车超载、货车违法载人200余件,查处二三轮车违法450余件、违停超速共22500余件,处理交通违章共9200余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10次,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目前勤务四大队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辖区开展夏季交通安全突出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
2.双福街道。一是强化会议安排部署。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于2023年1月18日、4月28日、6月21日和9月12日召开安全生产大会,组织辖区物流企业、专业市场、各类企业代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突出强调消防、交通安全、特种作业等安全工作,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是扎实开展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双福街道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1-8月各部门共计检查各领域企业166家次,发现问题218个,其中街道相关领导带队检查15家次,发现问题28个,均完成整改。办理完成安全生产委托执法6件,行政处罚7500元。重庆固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是该街道重点监管企业,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三是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辖区小微企业监管,街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5665家企业全覆盖检查,发现一般隐患13532条(现场督促整改11208条),推动建立企业安全情况“一企一档”,制定风险等级台账,确保辖区企业安全隐患得到系统治理。四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宣传横幅、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双福街道履行了相关管理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詹*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庆固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分析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定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认真组织对所属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所属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强化路面执法执勤工作,严格查处机动车超速、超员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双福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2023年“9·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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