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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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烟花爆竹经营

布点规划(2023-2028年)的通知

津应急发〔20248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切实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立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促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划,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202462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烟花爆竹经营

布点规划(2023-2028年)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全区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江津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2023-2028年)》。

一、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企业经营布点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参照各镇街人口基数、人口密度、幅员面积、现有零售店数量和相关政策要求等因素征求多方意见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本轮规划,使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布点网络。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新建烟花爆竹仓库时,应当符合市应急管理局布点规划,确保烟花爆竹仓库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设计要求。

二、规划目标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江津府发〔202125号)规定,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在规定的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有关规定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内不予布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1.重庆市绕城高速以内的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2.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

1)几江半岛区域:从东阳光码头沿码头公路至双宝加油站沿香江大道至龙高路、高化路至杨珞路高速支坪跨线桥以北的区域(含长江沿线河滩、河道);

2)德感街道区域:从桥溪河长江入口沿桥溪河至重庆齿轮箱厂区沿江泸北线高速至德感圣泉交界处以东的区域(含长江沿线河滩、河道);

3)圣泉街道城市建成区;

4)双福街道区域:绕城高速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3.其他区域和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各镇街布点数量

全区各镇街(禁放区外)本轮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控制在347家(各镇街下辖社区、村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数量详见附件),此后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数量只减不增。各镇街可根据常住人口总量、人口分布情况在辖区内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各村居可布设不超过2个零售店(为有效防止非法产品流入,毗邻其他省份的边缘村居因可酌情增设1-2个点位),人口较为集中的镇街所在地(社区)可布设不超过4个零售店,但各镇街所布设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区应急局所分配的总量。

三、许可条件

(一)选址及外部距离。

1.选址要求。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桥下、涵洞;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2.外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O4128-2019)1的规定,还应符合GB 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二)面积和存放限量。

1.面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2.存放限量。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的总药量不超过300kg,总箱数不超过300箱,且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0㎡且≤1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7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7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5㎡且≤2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0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5㎡且≤3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4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4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5㎡且≤5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9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9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且≤7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2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25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70㎡且≤20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3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300箱。

(三)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房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四)建筑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活等级可为四级。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宽度不应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五)电气与消防。

1.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0.3m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3-2028年)的通知》(津应急发〔2023121号)同时废止,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分布(2023-2028年)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分布表(2023-2028年)

 

镇街名称

烟花爆竹零售店规划数量(个)

鼎山街道

6

永兴镇

16

慈云镇

8

油溪镇

25

吴滩镇

11

珞璜镇

5

柏林镇

9

蔡家镇

15

四屏镇

2

德感街道

7

广兴镇

4

嘉平镇

7

龙华镇

14

贾嗣镇

10

夏坝镇

5

西湖镇

18

塘河镇

7

石门镇

10

先锋镇

25

支坪镇

7

中山镇

8

朱杨镇

10

几江街道

5

石蟆镇

31

四面山镇

3

杜市镇

11

李市镇

24

白沙镇

44

总计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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