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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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津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

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应急发〔20238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农业)园发展中心:

现将《江津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202310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

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加强全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既避免重复检查或不必要的检查,又防止漏管失控,形成规范有序、重点突出、精准管理的监督检查模式,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渝应急发〔202346号)等规定,结合江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应急局、镇街、工业(农业)园发展中心依法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现场处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根据国民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生产工艺等进行分类,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  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检查工作不代替监管责任。

 

第二章  分类

 

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划分为在津中央企业、市属国企和其他企业。

第六条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号令),按照生产工艺危险程度划分为金属冶炼(熔融金属)、粉尘涉爆、液氨制冷、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章  分级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级,A级为低风险、B级为一般风险、C级为较大风险、D级为重大风险。

A级企业:在津中央企业、市属国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不满一年、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条件好等企业。

B级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满一年、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等企业。

C级企业:金属冶炼(熔炼和铸造场所单班最高作业人数)3人以下、液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单班最高作业人数)3人以下、粉尘涉爆(除尘系统关联场所单班最高涉粉作业人数)3人以下的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和单班作业10人以下的其他粉尘企业、非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上)、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等企业。

D级企业:金属冶炼3人以上、液氨制冷3人以上的、粉尘涉爆3人以上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和10人以上的其他粉尘企业、重大危险源、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对象、近三年内曾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停产整顿、技改基建等企业。

同时满足不同等级的,依据事故可能发生的程度和事故后果的危害程度,按照“靠近”高风险等级确定(如A+D确定为CA+C确定为BA+B确定为B)。

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参照确定。

第八条  各镇街、工业(农业)园发展中心根据摸底排查、监督检查或依托服务机构(专家)检查情况,按照第七条进行分级。发现有新增D级企业,应当立即报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更新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内调级不超过一次。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安全风险予以降低一级。

1. 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予以上调一级。

1. 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2. 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3. 同类型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本企业仍存在类似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风险直接上调为D级。

1. 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2.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3.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

第十条  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安全生产分级监督检查。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

(五)已搬离辖区的;

(六)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应急局和各镇街、工业(农业)园发展中心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ABCD级企业在监督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

(一)A级企业:实行自我管理为主,可以不进行监督检查;

(二)B级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和抽查检查,原则上不得在一年内安排多次监督检查,3年内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

(三)C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推动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必要时可适当增加频次;

(四)D级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努力降低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限于执法)计划时,应加强沟通、有效衔接,及时征求上下级意见建议,避免重复检查和检查缺位。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频次全区总体不得低于最低频次,对C级、D级企业,每年全区总体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区应急局没有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各镇街、工业(农业)园发展中心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对B级企业,按照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纳入监督检查计划。辖区企业少的单位可适当增加频次。

第十四条  区应急局于每年将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名单告知各镇街、工业(农业)园发展中心。

各镇街、工业(农业)园发展中心及时将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名单(区应急局告知名单之外的企业)报区应急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专项整治行动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不受监督检查计划和分类分级对象限制。

第十六条  各镇街、工业(农业)园发展中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由区应急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移送区应急管理局办理。

第十七条  分类分级监督检查情况列为区安委会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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