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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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77号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03-28 11:39:12

周十通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年龄的建议》(第177号)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向市应急局咨询有关政策,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相关事项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里明确了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的年龄均为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无焊工年龄男性限制为55岁的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复审和延期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目前,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期复审,致使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2023年我局将加大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法检查,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杜绝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恳请您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支持安全培训工作,我们也会以此为动力抓好安全培训工作,为广大企业服好务。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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