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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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修改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 指导标准中倒损房屋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0 17:45: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0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19〕107号),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对《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津民政发〔2017〕438号)倒损房救助标准部分进行修改,其余部分不变。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修订)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明确救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和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标准

1. 倒房重建救助标准。

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对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给予补助的,必须报区应急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后,按审批的标准给予补助。

2. 损坏房屋修复救助标准。

住房一般损坏,局部维修可安全居住的,由所在镇街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参照上述程序审批后纳入救助。补助标准按实际恢复住房间数计,每间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补助间数不超过2间。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六、物资救助

(一)帐篷发放。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二)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三)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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