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1-00096 | [ 发文字号 ] | 津应急发〔2021〕94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2021-09-17 10:4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今年以来,我区先后遭受洪涝、地质等多种自然灾害,造成受灾地区部分群众住房倒塌和损坏。为帮助受灾人员重建家园,现就做好2021年全区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倒房重建补助对象
各镇(街)要组织人员,依托村(社区)干部,深入现场查看受灾人员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摸清灾害损失情况,掌握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工棚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严格按照《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江津区2021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应急发〔2021〕93号),即“户报、村评、乡核、区定”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
二、明确倒房重建补助标准
对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受灾户,应根据审核确定的损失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不同的救助金额,防止平均分配。今年,全区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指导标准为: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补助标准按实际恢复住房间数计,每间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补助间数不超过2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需要提高标准给予补助的,必须报区应急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后,按审批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补助范围、资金差异性补助标准、优惠政策、时间要求和保障措施等,推进重建工作有序开展。
三、认真落实倒损房恢复重建资金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确定后,各镇街要从今年拨付的救灾资金或历年结余的救灾资金足额预留,保障倒损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对不能足额预留重建补助资金的镇(街),由区应急局及时商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拨付到相关镇(街),并由镇(街)实施补助资金发放。
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户,并对资金的拨付程序、方式、数额和使用要求进行公示,做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补助资金的拨付过程中,一次性告知后,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分期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数额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有条件的地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确保资金拨付安全、规范、高效。
四、积极推进倒房重建工作
各镇街要坚持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办法,并按照倒房重建“十六要件”要求管理救灾资金、审核补助对象、检查建房情况、规范档案管理。同时注意收集整理重建工作图片等资料,全面准确反映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及救助效果。
重建工程竣工后,无论是集中重建点,还是分散重建点,都要设置受灾人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永久性标识牌(应急安居工程),由区应急局统一制作发放。
各镇街在恢复重建工作推进中,要做好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定期报送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区应急局将适时对各镇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要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9月28日前,上报《2021年倒房重建计划统计表》、《江津区自然灾害倒损房重建救助花名册》(附件1、附件2);10月起,每月14日、29日前上报《2021年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2021年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直至重建任务全部完成。
各镇街要坚持人民至上,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扎实推进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各镇街应力争于2022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重建任务,确保受灾人员春节前入住新居,祥和过年。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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