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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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1-31 10:35:00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首违不罚”的情形

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

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

3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

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或者主要负责人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

5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区登记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2.《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在应急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给予限期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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