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0-20 11:17:49 大 中 小
2025年2月8日14时18分左右,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龙吟中学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区应急管理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李市镇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江津区2025年“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车辆、车属公司和道路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伍XX,男,汉族,家庭住址: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XXXXXXX,身份证号:500225********1913,准驾车型:A2D,2011年11月8日初次领证,本次事故中驾驶川ACJ171重型半挂牵引川AT909挂车。
傅XX,女,汉族,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XXXXXXX,身份证号:500116********6826,本次事故中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情况
伍XX驾驶的川ACJ17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东风牌/DFH4250A4,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7L901XXX,发动机号: L2013176, 初次登记日期: 2020-06-05, 检验有效期至2025-06-30,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XXXXXXXXX, 已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号: 126440839025225XXXXX; 商业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号: 126790639026306XXXXX。伍XX于2024年7月将车挂靠在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
J川[AT90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亿通事业达牌/YLC9400CCYE,车辆识别代号:LA99FRX38KOYLCXXX,初次登记日期: 2020-06-05, 检验有效期至2025-06-30,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XXXXXXXXX, 联系电话: 151********。
(三)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8日,实际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余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货运代理及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装卸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 :销售: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建材、五金、汽车零配件;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3XXXXXX。
(四)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国道212线1349KM+400m李市镇龙吟中学路段,呈南北走向,北往江津区李市高速口方向,南往蔡家镇方向,西侧是农田,东侧是居民房,道路中央施画有黄色虚线,沥青路面,干燥,限速30Km/h,相关标志标牌齐全。事故地点为李市镇龙吟中学路段。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2月08日14时18分左右,伍XX驾驶川ACJ171重型半挂牵引川AT90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212线从李市高速路口方向往蔡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国道212线1349公里400米李市镇龙吟中学路段,与其行驶方向从右往左行走的行人傅XX相撞,致傅XX于2025年2月10日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导致行人傅XX等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四、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五大队委托相关单位对傅XX尸体、涉事川ACJ171重型半挂牵引川AT90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了检验鉴定,结果如下:
(一)尸表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江津公鉴(病理)〔2025〕18号,鉴定意见:傅XX全身损伤与交通损伤特征相符,并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二)川ACJ171重型半挂牵引川AT90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211号)鉴定意见: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后轴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前轴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3条的要求。
五、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原因分析
当事人伍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傅XX不按规定横穿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伍XX承担同等责任,行人傅XX承担同等责任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伍XX
驾驶员伍XX,驾驶川ACJ171重型半挂牵引川AT90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操作不当,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当事人傅XX
当事人傅XX属于学龄前儿童,未在其法定监护人袁XX监护下横过道路,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傅XX属于学龄前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袁XX承担。
(三)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及实际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经查,该公司既办理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在交通部门进行了备案。公司法人余XX具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了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线上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不低于2小时、线下由公司负责人每3个月1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川ACJ171重型半挂牵引川AT90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伍XX开展了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综上,建议不予追究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李市镇道路交通由交巡警支队勤务五大队负责,2024年履职情况:一是先后完成减量控大、二三轮车专项整治、货车重点违法专项行动、工程运输车突出交通违法等专项行动及创文收官工作等各项行动任务,全年共完成非现场超速纠违15579件,现场纠违5827件,两三轮车重点违法1494件,酒驾112件,货车各类违法1542件,两三轮车赋码500个,安装登记牌300余块,客货车检查登记10950余车次,两三轮车检查登记11780余车次。超额完成支队下达的量化纠违任务。二是全年接处警1570件,其中交通事故1525件,其他类45件。处理简易事故1468件,处理一般程序事故57件,协商处理45件,办理各类行政案件50件,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9件。三是排查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0处,目前督促镇街整治完毕20处,源头检查运输企业48余次,提出整改问题3件,与镇街、交委执法支队、派出所开展联合整治36次,先后出动警力100人次,检查货运车辆、网约车、租赁车辆800余台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700余件。四是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15次,主题宣传活动4次,进企业、公司、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大讲座7次, 宣传教育2000多人次,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行了相关管理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成都卡友地带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分析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江津李市“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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