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江津圣泉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7·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10-14 10:18:00

2025年7月1日16时许,位于江津区圣泉街道境内,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在江津区公安局办公大楼3楼,组织网络光纤铺设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

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圣泉街道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江津区‘7·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江津圣泉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16-2;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贰仟壹佰陆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77B。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6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甲方)与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网络建设项目合同。

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自行承担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自身工作人员自身或致使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经查,甲方按照建设项目合同,安排了专人与乙方进行联络和协调,并配合乙方完成施工现场查看、网络线路规划,并提醒乙方注意施工安全,事发前,甲方未接到乙方关于吊顶金属龙骨带电的安全隐患报告。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王*,副组长陶**,每月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公司明确了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承接的江津区公安局SM网项目经理为胡**。

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了《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事故现场管理情况。

编制了《安全技术方案》,明确了项目经理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2025年6月30日、7月1日,项目经理胡**开展了安全检查,未发现江津区公安局SM网项目存在安全隐患。

5.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公司建立了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对部分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未见段**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江津区公安局办公大楼3楼313办公室外吊顶上,事发时在开展光纤铺设施工,现场有铝合金人字梯1架、准备施放光纤线一组,走廊地面有吊顶损坏的杂物,吊顶有一个洞口(洞口长约2米,宽约1米),吊顶内有死者呕吐物(约30厘米x30厘米),吊顶内钢龙骨,有一段疑似因与人体接触放电变为黑色,吊顶内死者呕吐物前方有一只照明筒灯及照明和应急电源线,二楼配电箱内控制三楼应急照明第三路空开及电源出线空开合上时吊顶金属龙骨带电、断开时吊顶金属龙骨不带电。

(四)司法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段**符合电击致呼吸、心搏骤停死亡。

(五)电力技术专家事故原因分析情况。

因事发位吊顶金属龙骨带电,以致段**在接触事发位吊顶龙骨时发生触电,造成其触电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日16时许,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在江津区公安局办公大楼3楼,组织网络光纤铺设施工作业,段**在吊顶内拉光纤作业时触电受伤,现场工友看见后,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了120,120医生到达现场急救后,经送重庆江津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段**,男,身份证号码:5129**********8838,户籍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企业应急处置。

1.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疏散以及警戒。

2.立即拨打120、圣泉街道、区应急局报警电话。

(二)部门应急处置。

1.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120医生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现场急救后,段**经送重庆江津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圣泉街道相关负责人以及区应急救援指挥官赶到现场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和部署。

(三)总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事故单位、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其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事发吊顶内有照明和应急电源线,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光纤铺设作业前,未采取停电作业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当二楼配电箱内控制三楼应急照明第三路空开送电状态时,电源出线与事发位吊顶金属龙骨接触带电,以致作业人员段**接触事发位吊顶龙骨时发生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教育培训缺失,段**第一天上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盲目安排其上岗作业。

2.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发吊顶空间狭窄,光线较暗,未及时发现吊顶内龙骨带电,未采取防触电措施,盲目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吊顶内作业。

(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触电事故。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缺失,段**第一天上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盲目安排其上岗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发吊顶空间狭窄,光线较暗,未及时发现吊顶内龙骨带电,未采取防触电措施,盲目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吊顶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为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王*,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段**盲目进入吊顶内作业,防触电措施缺失,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四)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未存在主观恶意,能及时纠正过错,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并参与事故抢救,主动安抚受害者家属和赔偿损失,积极配合调查。故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工作。

圣泉街道履职情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每月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日常安全会议,学习贯彻近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进展。各行业分管领导每月带队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2次,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召开风险研判会,结合季节性工作特点,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情况进行风险研判,制定针对性的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按照《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两单两卡”制度、强化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103次,排查整改安全隐患37处,约谈企业9家(次),处罚企业9家(次),处罚金额8500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圣泉街道相关监管人员履行了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提醒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安排专门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危险区域、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的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区公安局要强化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监管,严格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生产。

(三)圣泉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7·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