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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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2023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8-21 14:43:31

为有序推进受灾地区居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渝减办〔2023〕26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会商研判,做好监测预警,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努力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各镇街、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连续作战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救灾救助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人心安定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力争在2024年春节前完成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镇街要按照这个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倒排建设工期,加快重建进度。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与农房相关的村规划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倒损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倒损农房灾后新建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区应急局负责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审批及重建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对进度滞后的重建户,各镇街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确保所有对象按时保质完成重建任务。

二、全面排查,准确核定救助对象

(一)摸清底数,准确核实倒损住房情况。各镇街要对今年以来统计的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逐一核定,尽快确定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建立、报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附件1)。要按照“确定一户、重建一户”的原则,加大引导,督促农户尽快开工新建;对有意愿到城区、场镇购买商品房和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全闲置住房的,要及时跟踪掌握购房协议签订过程,签订重建(或购置)协议。

(二)纳入恢复重建资金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 倒塌住房:住房因灾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

2. 严重损坏住房:住房因灾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无维修价值需拆除。

3. 一般损坏房屋:住房因灾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

(三)不纳入恢复重建资金救助的对象。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救助范围。

1. 因灾倒损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

2. 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因灾损毁的房屋;

3. 因年久失修而倒损的危旧房屋;

4.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三、坚持原则,明确救助资金标准

(一)工作原则

1. 统一指导、自建为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方针,按照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受灾人员避开易灾区域、灾害隐患点,科学选址后重建住房,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要引导受灾人员积极生产自救,筹集款物,自主建造有抗灾能力、造价适中、适宜居住的房屋。

2. 分散为主,适度集中。按照节约土地资源、提高防灾减灾水平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受灾人员意愿的前提下,以分散建房为主,适度集中建房为辅。鼓励受灾重建户到城镇购房或通过购买其他安全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二)救助标准

1. 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按《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镇街自有资金解决。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需要提高救助标准的,必须报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后,按审批的标准给予救助。

2. 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倒房重建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工程、金土工程、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协同推进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四、严格管理,规范救助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核、县定”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资金救助对象。即由受灾群众提出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维修)资金申请,镇街、村(居)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居)民主评议和公示、镇街审核和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或备案。

(一)本人申请。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江津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救助审批表》(附件4),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维修)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审核。

(四)镇街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后,镇街要及时组织力量进一步核实申报对象的住屋损坏情况、家庭经济与住房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向核查机构提起核查。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建议救助金额,并进行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1. 对住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需重建的,在《江津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救助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照标准提出明确的建议救助金额,相关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再上报审批。

2. 对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维修的,可根据受灾人员房屋损坏程度和自救能力,参照上述程序审核后给予适当救助,审批表报区应急局备案。

(五)区应急局审批。区应急局接到镇街提交的审核资料和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结果报告单(具体样式以核查机构出具的为准)等上报资料后,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特殊情况需联合审批确定。

五、认真组织,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到户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确定后,各镇街要按照进度要求和建设质量规范积极组织实施,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填报《倒损房恢复重建(维修)验收表》(附件2)。区应急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由代发金融机构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系统将重建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在救助资金的支付过程中,要做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及时;也可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阶段分期发放,一次性告知;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救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

六、强化监管,做好救助资金监督检查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强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在恢复重建工作推进中,要指导村(居)做好救助对象申报评议工作;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管理规范、合法。要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救助资金。对于确因受灾群众放弃重建等原因,未能完成重建(含购置)工作的,区应急局要按程序将救助资金退回区财政。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相关镇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各项建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建方案执行情况、资金到户情况、建设进度及档案管理情况等,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救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情况。

七、及时上报数据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本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请各镇街于9月15日前将附表1、2、3报送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制作倒损住房照片、附表4、5等档案资料备查。从10月份开始,坚持每月25日前更新报送,便于及时掌握调度最新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涂艳,联系电话:1363781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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