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7-09 09:10:18 大 中 小
2026年5月24日11时40分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境内,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一工人在料仓捅料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7万元。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江津珞璜工业园区发展中心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5·24”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津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5·24”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名称: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X320U;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8月3日;营业期限:2012年8月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露天开采,砖瓦用页岩,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加工、销售页岩砖、空心砖(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河汉公司股东情况。河汉公司于2012年成立,何某某占公司股份60%(其中30%股份代谢某某持有),李某某占公司股份40%。2018年,股东李某某去世,公司股份由李某、徐某某继承。目前,河汉公司股份为:何某某占公司股份60%(其中30%股份代谢某某持有),李某、徐某某各占公司股份20%。
3.河汉公司管理情况。河汉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于2014年生病住院,离开公司,不再管理公司,委托谢某某等人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2026年3月9日,何某某主动申请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2026年3月18日,河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股权的分配,同意任命谢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其他原因,至今未完成相关的法定手续。目前公司有4名管理人员,均在公司上班,每月领取工资,谢某某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承包情况。
在房地产市场下滑,生产经营预期不好的背景下,河汉公司为盘活资产,稳定企业生产、稳住职工就业,2022年河汉公司决定将公司的场地、厂房、生产线及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
1.2022年10月13日,河汉公司把生产经营权承包给张某某个人经营,张某某邀约赵某某、田某某等人合伙经营,几个月后,张某某、田某某先后退出,赵某某一人经营。直到2024年12月,赵某某因个人原因,回浙江老家。因公司债权债务问题,河汉公司把生产经营权再承包给冯某某。
2.2024年12月19日,河汉公司与冯某某签订《生产经营承揽合同书》,承包期为五年,每年承包费为102万元。河汉公司保证工商、税务、安全、环保等证件齐全,保证使用杨春的土地、厂房、用水用电、矿山、进出道路等合法合规。合同明确承包人作为生产经营的实际控制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全部职责。
3.2026年3月9日,承包人要求河汉公司代为发布《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二0二六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划》(河汉发〔2026〕第001号),明确承包人冯某某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26年3月,公司发布通知(河汉发〔2026〕8号),任命杨某某担任生产厂长职务。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代某某,男,汉族,年龄53岁,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河汉公司打料工,在此次事故中坠落料仓窒息死亡。
何某某,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河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4年起因病离开公司,不再管理公司具体事务。
谢某某,女,汉族,64岁,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实际占河汉公司30%股份,一直在河汉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代表公司签订承揽合同。
冯某某:女,汉族,58岁,住址:重庆市潼南区,河汉公司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河汉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负责人。
赵某某,男,汉族,住址:浙江省桐乡市,与冯某某合伙经营公司,主要负责财务及销售工作。
杨某某,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潼南区,冯某某、赵某某聘用的厂长,主要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中的生产和安全工作。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7万元。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24日上午10时40分许,在河汉公司内,打料工人代某某见原料在料仓出口处被堵塞,便走上高约6米的料仓内部,从上面围栏下到料仓中下部,拟站在螺旋轴(距底部约1.9米高)上用铁钎捅原料,使原料从料仓出口经传送带顺利排出。因其未系扣好安全带,安全带松脱,代某某从螺旋轴上坠落料仓底部,料仓四周原料坍塌,将其掩埋。10时47分许,因传送带上未送原料,同班工人杨某某便查看传送带,发现代某某被卡在料仓底部出口处。杨某某立即报公司相关领导,公司组织工人合力施救,11时许,将代某某从出料口拉出。代某某全身粘满灰尘,嘴里、鼻内有泥沙,无呼吸,身上无安全带,身体无外伤。11时20分许120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抢救无效,于11时35分许宣布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原料料仓位于河汉公司北侧,整体高度约8米,出料口在料仓底部东面。料仓入口位于公司西北侧,经传送带一侧通道而上,料仓上部呈方型,两面用钢条制成宽约80公分,高约90公分,长约4米的围栏,分为上下两层,围栏底部用简易木板铺设。围栏上下两层高度差约2米。上层围栏栏杆上系着一根保险绳,绳长约6米,一端连着安全带,安全绳无摩擦痕迹。料仓总体呈漏斗型,仓壁四周有较多的泥沙,一根螺旋轴横穿料仓中下部,螺旋轴距底部约1.9米,料仓底部一根长约3米的铁钎横躺在泥沙上面。围栏下层南部有约一米长的平台,没有栏杆围住,此平台下面的泥沙似工人用工具动用过,壁上泥沙有坍塌的痕迹。料仓底部出口处有一条传送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警及响应情况。
厂长杨某某于10时47分接到现场工人事故信息后,迅速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并于11时8分拨打110报警电话。11时1分由保险员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20分许,120到达现场。警察到达现场后,11时26分许,报告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后于当日13时18分书面就事故情况如实向江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工人看到事故情况后立即叫应公司领导,公司领导迅速组织人员将伤者从出料口拉出,并进行抢救。
2.120指挥中心于当日11时1分接警后,区第三人民医院于11时20分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急救,11时35分现场宣布临床死亡。
3.当日11时26分许,珞璜镇派出所民警到河汉公司现场,对现场进行管控。
(三)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珞璜派出所以及120相关人员接到消息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指导救援工作,对事故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26年5月27日,在珞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承包经营人冯某某与死者代某某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冯某某向死者代某某家属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道主义补偿等费用共计127万元。目前全部款项已到位,死者已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五)应急救援评估。
在此次事故中,承包经营人报告及时,组织现场工人抢救得当,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快,事故现场疏散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代某某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在无监护人情况下,独自下到料仓中下部的螺旋轴上捅料,且未将安全带系扣好,安全带松脱,使其从1.9米高处坠落料仓底部,导致料仓原料坍塌,将其掩埋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河汉公司将制砖生产线、厂房及其设备等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且在生产经营中“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缺乏有效监管,未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承包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少对生产经营的全面管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未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生产、安全的厂长,对上夜班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教育上存在缺失(代某某等打料工连续三个月均未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会议),未发现和制止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行为。
四、有关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一)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
1.安全工作开展部署情况。园区发展中心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定期安排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2026年1月-5月,主要领导共召开5次安全会议,安全检查企业5家次;分管安全领导共召开5次会议,安全检查6家次。二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领导班子对分管领域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切实加强园区安全管理工作。三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切实加强园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切实做好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从“八”个方面指导企业做好开复工期间的事故预防工作,特别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履职、风险研判、隐患排查、安全培训教育。日常工作中,持续抓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工作,重点针对高处作业风险点深化专项管控,筑牢矿山安全作业防线。结合非煤矿山边坡作业、设备检修、平台施工等高频高处作业场景,摒弃常规抽查模式,进一步细化检查标准、拓宽检查范围、加深检查力度。检查过程中,重点核查作业审批流程、安全防护设施、人员劳保佩戴、作业现场警戒及天气工况条件,严查无票作业、防护缺失、违章攀爬、临边作业不规范等高危隐患。同时,强化作业前风险交底、作业中全程巡查、作业后隐患复盘的全流程监管,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人,闭环落实整改。通过常态化深度检查,有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高处坠落安全事故发生,稳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检查情况。2026年1-5月,园区开展安全检查500余家次,(因区应急局年度执法计划有河汉公司,且该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未纳入园区年度执法计划)。1月21日,园区对河汉公司进行日常走访检查,该公司已长时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均未正常开展。4月8日,园区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中,对河汉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安全隐患3条,园区立即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落实闭环。5月27日,针对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园区对河汉公司开展全覆盖、回头看专项复查检查工作,坚持举一反三、从严从实原则,重点核查事故隐患溯源整改、现场作业管控、设备安全状态、员工操作规程落实等关键内容。全面排查生产车间、机械设备、用电线路、作业防护等重点部位,严查违章作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安全教育不到位等深层次问题。对复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新增隐患,现场下达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督促企业立行立改。
3.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一是积极对接区住建委、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珞璜派出所、市场监督珞璜所,于3月份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约1200人次,开展职业健康、特种设备管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学习、防诈等安全培训会,不断夯实园区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管理人员意识水平。二是常态化开展辖区及岗位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机械设备作业、现场作业防护、用电用气等关键领域,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建立台账,落实闭环整改,及时消除各类潜在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职责,紧盯重点岗位、关键环节,严查违章操作、违规作业等不安全行为,从源头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开展第二季度安全形势研判,面向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分层组织安全宣教培训,重点针对建材行业开展专项安全科普,同步对砖厂从业人员开展窑炉操作、粉尘防护、厂区车辆通行专题安全教育。结合高温、汛期特点,通过现场案例讲解、应急实操演练等方式普及中暑防范、防汛防火、触电自救知识。常态化深入企业开展上门宣讲,完善一线人员安全学习台账,扩大安全教育覆盖范围。依托日常巡查同步开展现场警示教育,引导作业人员规范佩戴防护用具,持续夯实全员安全思想防线,多维度提升从业人员风险辨别与自我防护能力。
(二)区应急管理局。
1.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全区2026年度非煤矿山和烧结砖瓦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矿山、砖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创建、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结合矿山、砖瓦企业生产特点、季节性风险、节假日及特殊时段安全管控要求,常态化向辖区内相关企业发送风险防控和安全提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1-5月开展季度风险研判2次,安全预警提示3次,着力解决矿山、砖瓦企业突出安全问题。
2.执法检查情况。今年以来,区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2026年度监管计划,扎实开展矿山、砖瓦企业执法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累计检查矿山企业17家(次),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56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均已整改闭环),约谈警示企业1家,实施行政处罚2家,累计罚款3万元。按照2026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河汉公司执法检查时间为2026年6月和12月两次,截止事故发生时,暂未开展执法检查。根据2025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区应急管理局对河汉公司执法检查两次,分别是2025年6月23日和12月3日,检查风险问题隐患6条(已整改闭环)。
3.安全培训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为从源头防范化解矿山、砖瓦企业安全风险,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于2026年4月23日至26日,在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开展全区非煤矿山、烧结砖瓦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培训,覆盖辖区全部矿山、砖瓦企业。本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线上培训+线下培训”的模式,培训结束后参加资格考试。本期共培训矿山、砖瓦企业103人,通过培训,矿山、砖瓦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河汉公司安排2名安全管理人员参训并完成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符合企业安全管理需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应急管理局和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相关监管人员履行了行业、属地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可查,对工贸行业的安全监管履职到位,故在本次生产安全事故中不予追责。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代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料仓捅料作业中,违反公司关于料仓及陈化仓多斗挖掘机操作规程,在没有监护人的条件下,到料仓中部螺旋轴上进行冒险作业,且不正确系扣好安全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责。
2.何某某,河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4年起因生病住院离开公司,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再进行管理,且2026年3月9日申请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6年3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也同意其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重新选举谢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管理及履职等责任,建议不予追责。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河汉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生产经营权承包给个人经营,虽在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未对公司总体生产安全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形成“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状态,未定期对公司的生产安全进行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缺失,未发现和消除料仓堵塞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谢某某,河汉公司实际负责人,代表河汉公司将生产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的个人经营,且在生产经营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料仓出料口堵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冯某某,河汉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负责人,即生产经营承包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少对生产经营的全面管理,未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发现和消除料仓堵塞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杨某某,生产厂长,负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和安全工作,对上夜班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存在缺失,死者代某某等高危作业的打料班人员均未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未发现和制止职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河汉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司要结合本次事故的教训,对设备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及安全技术升级改造,对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全过程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深挖问题症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同类事故发生。在破碎、机械操作、高温窑炉等多重高风险环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标牌。做好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责任,注重对夜班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
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帮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区应急管理局。
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加强对工贸行业的监管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核查砖厂外包违规行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江津珞璜工业园区发展中心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
“5·24”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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