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0-000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2020-12-31 11:36:52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履行抗震救灾职责,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与非常态减灾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需求,请求国务院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区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视区县政府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需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M≥6.0级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5.0级≤M<6.0级地震,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M≥6.0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4.0级≤M<5.0级地震,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M<6.0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3.5级≤M<4.0级地震,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4.0级≤M<5.0级地震。
重要地区包括主城中心城区、三峡重庆库区,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是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附件1)。
市地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附件2)。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地指下设办公室、地震应急专家组和11个地震应急专项工作组。
必要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市地指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导和检查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及时关注国家预案更新情况,做好本市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和检查全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与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负责启动市级突发地震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发布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地震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市地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地指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市地指的指示和部署,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和指导全市防灾减灾和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根据市地震局提供的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向市地指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制定邻近省市发生重特大地震应急准备方案;研究汇总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建议、意见,形成最终意见报市地指;处理与地震应急准备和抗震救灾相关的其他工作。
地震应急专家组由市地指成员单位、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附件3)。
主要职责:受市地指的委托,为地震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并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的综合评估。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市地指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灾情监测研判、医疗救治、社会治安、交通保障、通信保障、救灾救助、新闻宣传、震灾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11个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地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指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见附件4。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地震局、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重庆海关、民航重庆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参加抗震救灾,协调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能源局、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重庆市总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地勘局、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市电力公司、安能集团重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应急救援及保障队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对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组织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抢修;清理灾区现场。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汇总震情,做好余震监测防范;汇总气象信息,做好气象后续趋势判断及预测;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实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军工科研等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民航重庆监管局、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市红十字会、重庆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运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水源,强化灾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重庆市总队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民航重庆监管局、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重庆铁路办事处、重庆海事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各种设施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
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气象局、重庆银保监局、民航重庆监管局、重庆铁路办事处、市文化旅游委、国网市电力公司、市能源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调集和发放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市地震局、市文化旅游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抗震救灾各项新闻报道,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等重要信息;做好社会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地震局、市财政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重庆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损房屋进行排查和安全鉴定;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烈度图圈定;对地震灾害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地震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国资委、市气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能源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红十字会、重庆铁路办事处、国网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灾后科学恢复重建抗震规划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灾区恢复重建筹备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当我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地指视情况应在受灾地区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各区县在市地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地指工作部署;根据灾区区县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协调指导市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附件5)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市级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周边区县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协调相关市级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完成市地指部署的其他任务。
(2)当我市发生较大或一般破坏性地震事件时,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地指支持、协调区县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组织由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单位组成的现场综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实行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响应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指启动;Ⅱ级响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指启动;Ⅲ级、Ⅳ级响报市地指批准后,由区县地指启动。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地指组织开展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抗震救灾支援。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地指领导、指挥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请求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受灾区县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市地指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抗震救灾支援,并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请求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受灾区县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市地指根据灾区需求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区县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地震发生在相邻区县时,相邻区县政府根据地震对本辖区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我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定和风险评估工作。
区县地震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市政府根据震情预测决策意见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受市外地震波及有较强震感后,市地震局应在震后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和市地指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根据需要,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应加强余震监测、加密会商,提出后续趋势判定意见,及时上报市地指,并通报受灾区县政府。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局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应急管理部。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地指,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经信、交通、铁路、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建、教育、卫健、民航、能源等部门和单位也应迅速收集灾害情况报市政府,并通报市应急局。
地震发生后各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单位)根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移动医院或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根据需要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及时修建临时简易住房,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巡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供电车、供水车等,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绘制地震烈度图,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态环保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堰塞湖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军工科研等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要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服务。
视情引导社会力量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可以接受捐赠的部门,做好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论动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灾害调查等。市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地震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且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迅速了解灾情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当地各方面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出需要提供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我市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同时,先期采取抗震救灾保障措施,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震情信息通报、灾情调查和交通、通信等保障工作。
(1)市地震局迅速将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市地指,通报相关区县、部门、新闻媒体。
(2)市地指迅速汇总震情、灾情等各要素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委;根据市地震局建议和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人员伤亡、受灾范围等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视情况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响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通报市地指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市地震局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并及时报告市地指。市地指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分析救灾需求,报告市地指,市地指提出应对措施和处置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委。
(4)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民航重庆监管局、灾区人民政府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及时报告市地指。
(5)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民航重庆监管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6)市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7)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灾区交通,实行交通管制。
(8)市地指第一时间派出前方工作联络组,协助保障公网瘫痪、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
市地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抗震救灾整体部署工作方案。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清单,由市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2)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渝部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空、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5)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与震害调查队伍,开展震害损失调查和烈度评定工作。
(6)指挥受灾区县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管控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为救援留出生命通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区县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9)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市地指各专项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应职责、工作任务分工,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受灾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汇总震情、灾情,上报市地指,根据初判指标向市地指提出启动Ⅲ或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地指批准,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
受灾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1)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受灾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安排救灾资金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市地震局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市地指,通报受灾区县、相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地指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地指。
(4)市地震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异常落实、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产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报告,报告市地指。
市地指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部署开展以下抗震救灾工作:
(1)视情况派遣现场综合应急工作组,协助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2)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迅速赶赴地震灾区现场开展地震流动观测、宏观异常落实、地震烈度图圈定、震害调查、地震科学考察。
(3)视需求调动市地震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抢险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等专业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4)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
(5)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市级相有关部门编制或指导受灾区县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受灾区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区县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渝部队、武警部队、区县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要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并与区县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应对和准确指挥。
市地震应急救援队应配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做好突发情况下抢险救援所需各类装备、设备的保障工作。市应急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受灾区县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足够的经费,保障抗震救灾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城市建成区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社区要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并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市通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应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化旅游委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国网市电力公司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重庆海事局等部门、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市气象局通过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市应急局要充分发挥市地指办公室的作用,协同地震、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并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辖区内发生2.5≤M<4.0(重要地区2.5≤M<3.5)强有感地震事件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指及有关部门、区县政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市地指、地震所在区县应急管理、地震部门速报震情信息。
(2)震区所在区县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迅速开展震害调查、收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市地指、市地震局。
(3)市地指视灾情、舆情、社会稳定等情况需要,提出必要的处置意见报告市政府,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市地震局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汇总灾情信息,形成地震专报报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市地指。
(5)市地指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指导震区应急工作。
(6)震区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地震现场调查、收集灾情信息,开展防震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做好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安抚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地指。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地指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提出处置建议和应对措施;派出专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平息地震传言。市政府、市地指督导谣言发生、传播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地震传言事件。
当我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市,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时,市地指应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或启动本市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在做好我市应急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请求或视灾区需求,向灾区派遣救援队伍,提供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地指、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4〕3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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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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