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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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1550/2020-000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4-01-0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江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2014年版)

发布日期: 2020-12-31 10:54:12


12312312312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快速、有效、及时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和《江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群测群防,尽量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中,首先要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首先作出应急响应。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区委办、区府办《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江津委办〔2007〕59号)和《关于印发江津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48号)等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密切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1.4  现状

我区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截至2013年年底,全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910处,其中三峡库区232处,库区外678处。全区分布有1045.87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613.06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极易受工程建设影响引发新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其中滑坡741处、危岩崩塌118处、泥石流4处、地面塌陷6处、不稳定斜坡37处、库岸4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津区境内所有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

1.6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当出现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由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决定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当出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预案。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江津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区内所有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指导、统筹协调。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区政府应急办、区国土房管局、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移民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公安消防支队、江津气象局、江津海事处、江津电信分公司、国网重庆江津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房管局),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害调查、抢险救援、治安防范、医疗救护、交通管制、新闻发布、善后处理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采取强制性措施;

(4)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按规定发布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5)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3  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

(1)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负责落实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影响居民住房地质灾害防治;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作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地质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和指导各镇(街)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3)区人武部:协调驻军部队和组织民兵抢险救灾等工作。

(4)区城乡建委:负责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5)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中;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垮塌引发灾害;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6)区交委: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各类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负责组织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航运,保证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衔接和协调成铁重庆办事处负责铁路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当地质灾害威胁到铁路和火车站时,制订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

(7)区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负责水利工程(含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和排查;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各镇(街)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8)区移民局:负责做好三峡库区的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移民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责成项目业主落实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规避在地质灾害威胁区及周边选址;负责督促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对移民迁建涉及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保护;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移民迁建区、迁建设施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9)区经信委: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协调配合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企业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协调配合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等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企业生产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11)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2)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救灾救济、灾情处置、灾后重建情况等实施监督。对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区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疏散,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并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14)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15)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负责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16)区民政局:指导各镇(街)调查核实灾区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指导各镇(街)做好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帮助各镇(街)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及时按上级要求向重庆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等。

(17)区教委:组织开展各类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预警和治理;当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学校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18)江津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区国土房管局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19)江津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沿岸因地质灾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时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接收职能部门地质灾害信息,开展预警宣传;当地质灾害影响通航安全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做好船舶交通组织和疏导工作。

(20)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各单位及设施设备所在地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预警和治理;当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本行业各单位和设施设备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21)各镇(街):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  风险隐患排查

各镇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逐步有序推进风险评估工作,科学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3.1.2  重点勘查

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的重大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对三峡库区沿江迁建城(集)镇、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高陡峡谷和顺向岩质岸坡,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大隐患点等进行重点勘查。

3.1.3  制订防治规划和方案

各镇街应健全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各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3.1.4  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各镇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建立健全全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形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预警网络体系,及时对突发重要地质灾害点进行监测预警。建立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同时形成全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1.5  监测预警措施

各镇街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责任人,并制订单点防灾预案;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在专家或专业队伍指导下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机短信、新闻媒体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城(集)镇,使用防空警报等高分贝警报器发出预警信息等。

3.2  预报预警

3.2.1  预警预报的种类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会商后,报请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分级表见附录9.1)。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群测群防员;当预警(预报)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群测群防员。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区国土房管局等)发布,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国土房管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发布(监测预警分级见附录9.2)。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1)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Ⅰ级(红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大监测频率,高度关注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Ⅱ级(橙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未作预报,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灾情(险情)报告

4.1.1  报警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区政府应急办、区国土房管局值班电话报警。报警电话为:区政府应急办47521321,区国土房管局47522801、47521262,传真:47543728。也可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灾、122道路交通事故、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

4.1.2  处警

各镇街、区国土房管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灾情(险情)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1.3  信息上报

各镇街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好辖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应按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灾(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专报、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周报,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所在行业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

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或险情后,各各镇(街)应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国土房管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其中: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救灾办)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区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预警级别启动响应,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及时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将现场有关情况不间断地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

经区国土房管局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2  灾情(险情)分级与预警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强烈变形迹象,有可能马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Ⅰ级,大型地质灾害为Ⅱ级,中型地质灾害为Ⅲ级,小型地质灾害为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1.特大型地质灾害为红色预警(Ⅰ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2.大型地质灾害为橙色预警(Ⅱ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中型地质灾害为黄色预警(Ⅲ级):因灾死亡3-9人,或需搬迁转移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5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为蓝色预警(Ⅳ级):因灾死亡1-2人,或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3 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指挥

当发生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设立区级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镇街参加。任务是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灾害调查组: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有关镇街配合。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政府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原因。

(3)抢险救援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当地镇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安局、民兵预备役、技术支撑单位等有关单位组成。主要任务为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在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帮助受灾人员转移家庭财产和相关物资等。

(4)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为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有关人员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主要由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6)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交委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

(7)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外宣办牵头,区政府应急办、区国土房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民政、城乡建委、规划、移民等相关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安抚及救治工作。

4.4 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4.4.1  小型地质灾害(蓝色)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事发地镇街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开展先期处置,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委及相关部门。

(2)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区政府应急办立即向区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根据各镇(街)的请求或应急抢险救援需要,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启动应急响应;

(3)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应采取的应急行动: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重庆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灾情,并报告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已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地镇街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并迅速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应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区国土房管局应及时组织区技术支撑单位专家赶赴险情现场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明确可能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建议措施,在对险情进行调查后,将结果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

(4)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区国土房管局的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

(5)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

(6)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向重庆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险情处置情况。

4.4.2  中型地质灾害(黄色)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国土房管局通知我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抢险救援指挥部;

(3)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4.4.3  大型地质灾害(橙色)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除严格执行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按4.4.2节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在市抢险救援指挥部人员未到达前,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应采取的应急行动:

灾情发生后,立即召开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立即启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并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工作。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支援。及时编制《灾区快报》和《抢险救灾通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3)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到达后,区指挥部领导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报告处置情况,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同时各责任单位应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4.4.4  特大型地质灾害(红色预警)Ⅰ级响应主要措施

Ⅰ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政府配合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除严格执行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按4.4.3节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在国家、市抢险救援指挥部人员未到达前,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应采取的应急行动:

灾情发生后,立即召开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立即启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并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工作。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支援。及时编制《灾区快报》和《抢险救灾通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3)在国家、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到达后,区指挥部领导及时向国家、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报告处置情况,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同时各责任单位应在国家、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  善后处置

由各镇街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善后工作。由区交委、区城乡建委等负责,区级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保障城市功能、交通干线的正常运行。

5.2  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根据社会各界响应实际,适时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负责灾民生活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

5.3  保险理赔

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参保的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尽快写出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由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评估,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评估后向区政府通报。

5.5  新闻发布

中型及以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外宣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委报市政府应急委发布。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系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管理系统、地质灾害应急远程会商系统、重点城区遥感监测系统等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提高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与运用能力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效率。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区政府建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

区国土房管局组建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区地质矿产监测站、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和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专业资质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技术支撑单位-重庆208地质队为我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分队主要成员单位,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3  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和要求,购买配备地质灾害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装备和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各镇街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作好应急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6.4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5  制度保障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快速反应等配套制度,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地质灾害重点预防期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日报制,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发生重特大灾(险)情时要随时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要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建立监测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并落实监测责任制,做好灾害点的防灾预案;要及时向灾害影响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有备无患。

江津气象局、区国土房管局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并与相关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防患于未然。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交委、区移民局、区经信委、区安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要各负其责,按照江津委办〔2007〕59号、江津府办发〔2012〕348号)等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不留死角。

6.6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一个月内,区国土房管局应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预案演练

区级和镇街抢险救援指挥部应不定期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重大隐患点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其他隐患点开展1次群测群防简易应急演练,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7.4  监督检查

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镇街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有关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国土房管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2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津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江津府办发〔2011〕87号)和原《江津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江津府发〔2012〕62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管理

各镇街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或修编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印发实施。

8.4  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8.5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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