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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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1550/2020-000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

发布日期: 2020-12-31 10:47:3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重庆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自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险情)等级,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区县政府、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编制区县或各类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5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Ⅰ级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Ⅱ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Ⅲ级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Ⅳ级应急响应。

市级层面负责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经国家工作组、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作出应急响应。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工作组要求决定响应终止。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Ⅲ级、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响应终止。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是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

市地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防空办、市能源局、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重庆市总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地勘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重庆铁路办事处、市地震局、民航重庆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市电力公司、安能集团重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职能见附件9.10)。

必要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市地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指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参照市级应急预案架构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统筹协调。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地指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启动Ⅰ、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Ⅰ、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7)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2.2市地指办

(1)督促、指导各区县和市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2)统筹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2.2.3区县政府

(1)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重要区域、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

(2)当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撤离、转移、安置、救护受灾群众等先期处置;在市地指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并负责灾后善后和维稳等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Ⅲ、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组织机构

2.3.1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要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市地指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Ⅰ级、Ⅱ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总指挥部或市地指负责人指定,Ⅲ级、Ⅳ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县党委政府负责人指定。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地指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工作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地勘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事发地区县政府配合。主要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地勘局、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重庆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安能集团重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重庆市总队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市红十字会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新闻发布组: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舆情管控工作。

(7)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配合。主要任务是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发生原因、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区县政府配合。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9)专家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地勘局、武警重庆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安能集团重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和治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市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隐患排查

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3.1.2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结合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3.1.3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施。同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各区县政府要夯实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并逐步推进实施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3.1.5监测预警措施

各区县政府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单点防灾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等“四重”网格人员和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6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规划自然资源牵头、地勘支撑、部门协作、基层组织、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预警预报

3.2.1预警预报种类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会商后,报请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发布或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预警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监测预警分级见附录9.3)。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当预警预报等级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9.2、9.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灾情(险情)报告

4.1.1报警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

4.1.2处警

区县政府和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强行避灾疏散。

4.1.3信息报送

各区县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市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灾(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同时,各区县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应同时抄送市地指办。

当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各区县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市地指报告,市地指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市地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并及时将核实的地质灾害情况、后续处置情况、现场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经所在地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2灾情(险情)分级与预警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红色、Ⅰ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橙色、Ⅱ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3)中型地质灾害(黄色、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4)小型地质灾害(蓝色、Ⅳ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4.3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规模和危害对象,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3.1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区县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接报信息的同时,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灾情(险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应急处置

1.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灾情由区县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市地指负责指导协调。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区县政府或区县指挥机构,同时抄报区县有关部门。

(2)区县政府或区县指挥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同级地指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3)区县指挥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区县指挥机构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

(5)市地指视现场发展情况组织市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地勘、消防救援等相关市地指成员单位及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

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安排专人巡查排查,并迅速上报区县政府,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2)区县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同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3)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4)区县指挥机构根据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

(5)区县指挥机构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人员科学开展抢险,避免加剧地质灾害和人员伤亡。

(6)区县指挥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险情处置情况。

(7)市地指视现场发展情况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地勘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地质灾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

2.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区县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市地指负责指导协调。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地质灾害驻守专业技术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区县指挥机构。

(3)必要时,指挥长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4)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5)市地指组织市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地勘、消防救援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必要时协调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3.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市地指负责统筹应对,灾情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险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区县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除严格执行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专家和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2)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市地指。

(3)抢险救援方案应经专家会商,充分论证。

(4)市地指应加强抢险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5)必要时可调集周边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

(6)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市地指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持。

(7)市地指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进展,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及时向市政府、自然资源部和应急部报告。

(8)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解决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4.Ⅰ级响应主要措施

Ⅰ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在国务院工作组指导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地指统筹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灾情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险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市、区县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国务院工作组到达后,按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除严格执行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汇总受灾情况及处置情况,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工作组和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2)市地指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及时增派现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由市政府商请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3)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解决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4.3.3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由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以及救灾募捐公益基金会等单位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区县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纪委监委等部门通报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地指和应急管理部书面报告。同时,调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待国务院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组到达现场后,在国务院调查组的指导下,市地指指定市应急局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5.5新闻发布

各级指挥机构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区县政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市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附录9.6、9.7)。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见附录9.8、9.9)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在重点区县(自治县)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3应急救援装备

市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购买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讯、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6.4资金和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5制度保障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6.6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预案宣传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7.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市应急局应及时进行宣贯。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组织各隐患点开展一次简易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及时将评估报告报上级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4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区县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有关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1)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地指应对的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2)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3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渝府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8.4预案管理

各区县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或修编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印发实施。

8.5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8.6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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