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0-001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2020-12-30 11:10:4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指导酒店、宾馆、招待所、农家乐等住宿服务行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江津实际,我组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住宿服务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0年11月27日
重庆市江津区住宿服务行业新冠肺炎
疫情处置导则
为指导酒店、宾馆、招待所、农家乐等住宿服务行业(以下统称宾馆)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重庆市住宿服务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导则》要求,结合江津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江津区内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患者)的酒店、宾馆、招待所、农家乐等住宿服务行业。用于密切接触者、境外回津人员及其他重点人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定点宾馆、农家乐等住宿服务场所不适用于本导则。
二、处置措施
(一)启动预案。住宿服务场所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处置领导工作小组,迅速落实防控措施,第一时间实施全馆封控。同时向所在地社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要向区商务委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二)配合转运。住宿服务场所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下,积极配合所在地医疗卫生单位迅速将密切接触人员转运到定点隔离宾馆或集中隔离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快速流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以及一般接触人员,并将区外人员信息推送到所在地进行追踪管理。
(四)全员检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组织,当地卫生医疗单位迅速组织对所有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以及一般接触人员进行核酸检测,住宿服务场所配合做好宾客、员工的核酸检测工作。
(五)全面消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对住宿服务场所各功能区域进行全面专业消杀,并滚动消毒。重点做好对患者居住场所的全面消杀。做好布草衣物洗涤和生活垃圾、潲水处理等工作,消杀处理一切可能的污染中继物。
(六)暂停营业。住宿服务场所暂停一切经营活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通过无接触外送等方式保障在馆人员基本饮食需求等生活保障。
(七)发布信息。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及时发布处置相关信息,住宿服务场所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发布。
(八)心理疏导。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心理干预人员对宾客进行疏导和安抚,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确保住宿服务场所内秩序平稳。
(九)分批退房。经区商务委批准,为住宾客有序办理分批退房,对后续可能影响到的宾客进行告知,有序办理退订手续。
(十)解封启用。在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做好环境消毒、空调清洗消毒等工作的前提下,经疫情处置专家组评估合格后启用。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