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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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0-26117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20〕7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09 11:01:4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7

1.1编制目的 7

1.2编制依据 7

1.3适用范围 7

1.4工作原则 7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8

2.1江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8

2.2镇街防汛机构及职责 8

2.3其他防汛机构及职责 9

2.4专家组 9

2.5应急联动机制 9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10

3.1危险源的识别 10

3.2信息监测及报送 10

3.2.1总体要求 10

3.2.2气象水文信息 11

3.2.3工程信息 11

3.2.4洪涝灾害信息 12

3.3预防准备 12

3.4预警 13

3.4.1预警信息发布 13

3.4.2灾害预警 13

3.5预警级别划分 14

3.5.1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14

3.5.2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14

3.5.3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15

3.5.4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15

3.6预警发布及解除 16

3.7预警支持系统 16

3.7.1洪水风险图 17

3.7.2防御江河洪水预案 17

3.7.3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7

3.7.4防汛信息管理系统 17

4 应急响应 17

4.1总体要求 17

4.2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18

4.2.1启动Ⅳ级响应条件 18

4.2.2Ⅳ级响应程序 19

4.2.3Ⅳ级响应措施 19

4.3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20

4.3.1启动Ⅲ级响应条件 20

4.3.2Ⅲ级响应程序 21

4.3.3Ⅲ级响应措施 21

4.4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24

4.4.1启动Ⅱ级响应条件 24

4.4.2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24

4.4.3Ⅱ级先期响应措施 24

4.5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25

4.5.1启动Ⅰ级响应条件 25

4.5.2Ⅰ级响应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 26

4.6抢险救灾 26

4.7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26

4.7.1安全防护 26

4.7.2医疗救护 27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27

4.9宣传、信息新闻发布 27

4.10应急结束 28

5 保障措施 28

5.1制度保障 28

5.2抢险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 28

5.2.1应急队伍保障 28

5.2.2应急物资保障 28

5.3应急通信保障 29

5.4交通运输保障 29

5.5电力保障 29

5.6医疗卫生保障 29

5.7治安保障 29

5.8经费保障 30

5.9社会动员保障 30

5.10技术保障 30

5.11避灾场所保障 30

5.12培训与演练 30

5.12.1培训 30

5.12.2演练 30

6 善后工作 31

6.1后期处置工作 31

6.2社会救助 31

6.3保险理赔 31

6.4调查与评估 32

7 附则 32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32

7.2预案实施 32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32

7.4预案解释部门 32

8 附录 32

8.1名词术语定义 32

8.2江津区沿江场镇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黄海高程) 34

8.3区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及联系方式 35

8.4镇街通讯录 37

8.5区防汛抗旱专家组名 37

重庆市江津区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我区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减少洪水灾害危害后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2)坚持实行区和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既防灾减灾,又充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江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及职责:江津区人民政府设立江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防汛工作。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在区水利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由区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2.2镇街防汛机构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的防汛工作。各镇(街道)防汛机构名单(包括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应急抢险队伍)于汛前报送至区防办,村社的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安全日常工作和突发洪涝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中小型水库、山坪塘、堤防、水闸、堰坝和供水等设施的巡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预案及演练,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2.3其他防汛机构及职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应急管理工作。

2.4专家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建专门的区级防汛抗旱管理专家库,配备各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以便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应急处置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专家组为分析会商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指导,防汛应急救援期间,专家组负责拟定具体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专家组组成详见8.5)。

2.5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求,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军地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分析研判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根据江津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指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处置。需要市级防汛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政府协调处理。需要驻军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帮助支持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履职,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全区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指挥系统建设,整合共享防汛信息。

3.1危险源的识别

区和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加强洪涝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进行系统分析,界定出本行政区、本单位的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并分析其危险的性质、危害程度、存在状况、触发概率等,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总体要求

1)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理。因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向市级防汛抗旱机构报告。

3)洪水灾情或险情,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灾情或险情影响到邻近区县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区县通报情况。

5)区防办对接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3.2.2气象水文信息

江津气象局、区水利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不断提高预报精度,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区防办,并抄送区应急局。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江津气象局根据天气形势变化,实时监测雨情,区水利局应实时监测水情。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区防办,出现重大情况时,加密监测和报送频次,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3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区应急局。汛期当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情况应向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上述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或垮塌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预警,同时立即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应急局。

3.2.4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强洪涝灾情收集和研判,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办报送信息,并抄送区应急局。对重大灾情,区防办应及时将初步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3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大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除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灾前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区和镇(街道)防汛组织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完善防汛指挥系统。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水利水电建设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应做好溃坝、溃堤的风险评估。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区和镇(街道)防汛预案,对于易发灾害区域应编制排涝、防洪抢险等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共网络,建设防汛专用网络系统,并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管理。区和镇(街道)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4预警

3.4.1预警信息发布

区水利局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3.4.2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洪水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洪水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绘制区域内洪水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洪水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灾害区域内,每个镇(街道)、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居民报警,分区域实现快速转移。当堤防和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时,危及下游(周边)人员安全的,由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向周边人员预警,并组织居民向安全地方快速转移,并立即向区防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3.5预警级别划分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涝灾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

3.5.1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1)预报长江沿江中心城区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48小时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

4)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3.5.2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1)预报除长江外沿江河重点城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48小时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

4)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3.5.3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1)预报几江城区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者重点城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

4)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3.5.4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1)预报一般沿江城镇将发生超警戒洪水。

2)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区域有可能出现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

4)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3.6预警发布及解除

1)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Ⅱ级以上洪涝预警信息,由市级发布。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水利局按规定发布,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政府备案。区发布的Ⅲ、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级按规定发布。

2)接到预警信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3)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7预警支持系统

3.7.1洪水风险图

1)区水利局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建立本地区的洪水风险数据库,并绘制风险一张图。

2)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3.7.2防御江河洪水预案

1)各部门、各镇(街道)应根据防汛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

2)区水利局应根据变化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修订和完善防洪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应坚决贯彻执行。

3.7.3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区水利局应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编制山洪灾害单点防御预案,以有效防御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3.7.4防汛信息管理系统

区水利局应健全防汛信息管理系统,为分析、预测全区防汛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实现各部门、各镇(街道)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按照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进入汛期,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密切监视雨情、水情、灾情,及时收集相关水雨情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区水利局负责对影响全区防汛安全的水利、防洪工程按规定进行调度。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对于流域性洪水,应启动水库群梯级调度机制,降低大洪水影响。应建立流域梯级调度管理制度,或根据相关调度权限统一调度,并做好上下游沟通,以降低洪水对各防洪对象的影响。

4.2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2.1启动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级响应:

1)中小河流沿江重点城镇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一般集镇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

3)一般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区中心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或1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3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4.2.2Ⅳ级响应程序

由区防办启动,程序如下: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4.2.3Ⅳ级响应措施

会商与组织:由区防办主任及时召集水利、应急、规资规划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开展会商,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指挥长,并将情况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工作组到现场指导,视情况安排救援队伍增援。

应急调度:区水利局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传递汛情信息。区应急局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及协调,根据需要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加强对灾害现场救援进展的适时掌控,及时调度区级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支援。

应急值班:各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落实至少2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值班备勤,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在岗,随时准备开展救援。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灾情处置准备工作。

镇(街道):受灾镇(街道)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开展具体抢险救援工作。疏散并妥善安置周边受威胁群众,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援,搜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群众,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灾害扩大升级。封闭灾害现场,设立警戒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严控现场出入人员和车辆,开辟应急救援通道,维护现场秩序。摸排掌握灾害情况,收集受灾区域周边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等信息,辅助领导指挥决策。妥善应对先期到场的新闻媒体,审慎发表灾情相关言论,坚决避免因言论不当造成负面舆情。

4.3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4.3.1启动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级响应:

1)长江干流几江城区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中小河流沿江重点城镇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

3)城镇堤防大面积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库出现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3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6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4.3.2Ⅲ级响应程序

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报区防办主任审核,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江津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4.3.3Ⅲ级响应措施

会商与组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AB角副区长赴现场指挥处置,若分管副区长或AB角副区长均无法赶赴现场,由区长指派区政府其他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

应急调度:区水利局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权限时请求上级协调;当地镇街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防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区应急局牵头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调度区级应急救援物资和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并视情向市局报告增派救援力量。

应急值班:各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落实本单位至少一半以上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值班备勤,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在岗,随时准备开展救援。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以下分组,做好灾情处置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政府新闻办、事发地镇(街道)、有关专家等参加。主要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抢险救援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镇(街道)、救援队伍等参加。确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确保施救人员安全;负责伤亡人员的现场急救和处置;负责将现场所取物证等材料如实、及时移交调查组。

医疗救治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医疗专家组、区卫生系统有关单位、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统计转送入院的伤员伤亡情况等。

秩序维护组: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封锁、警戒、控制、保护灾害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信访办、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电力部门等参加。做好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安抚工作,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修复市政、电力、道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应急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电力部门等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开设运行保障;指挥部、抢救及事故调查人员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务;提供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必要的设备和交通、通信工作,协调组织运输急需的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

调查评估组: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做好灾害调查评估,提交灾害调查报告。

舆情导控组: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公安局、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参加。负责事故新闻的采集、编写、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动态;组织相关单位在区级报刊、电视、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发布汛情通告;报道防汛抢险行动;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属地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

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成立先期指挥机构,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4.4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4.4.1启动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长江局部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

3)城区堤防大面积垮塌,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或大中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5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灾害。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4.4.2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级启动,区级要采取先期处置,需启动区级响应。区级先期响应程序: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级报告,由市级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4.3Ⅱ级先期响应措施

会商与组织:区应急总指挥部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相关镇街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成立先期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实行区领导包镇街,部门包村社工作责任制,赶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应急调度:在Ⅲ级应急应急调度的基础上,视情可增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申请驻津部队支持抢险救灾。

应急值班:各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落实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应急救援队伍全员在岗,随时准备开展救援。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照级响应行动分组职责基础上,区委宣传部加强灾情宣传力度,全方位、多渠道报到,提醒市民做好防灾工作;区公安局加大警力投入,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做好物资保障和市场物价稳控相关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对应保障工作。

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成立先期指挥机构,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5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4.5.1启动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1)长江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流域性超保证洪水。

2)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灾害。

3)中型水库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4)中心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或5个以上镇街24 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4.5.2Ⅰ级响应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行动与Ⅱ级响应行动相同,只不过牵涉的范围更广,力量更多。

4.6抢险救灾

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和工程除险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应急局牵头,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群众自救和专业队伍施救的方式,按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7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安全防护

1)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防汛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当地政府应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时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调动当地医疗机构成立现场紧急救护所。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次生、衍生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防汛抢险。

4.9宣传、信息新闻发布

本区行政区域内汛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由区防汛指挥部审核、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灾情信息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0应急结束

洪涝灾害结束,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和市防汛抗旱法规,建立和完善抢险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制度,防汛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等工作制度,为防汛救灾提供制度保障。

5.2抢险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

5.2.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分为群众救援队伍、非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逐步完善全区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防汛抢险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洪涝灾害提供保障。

5.2.2应急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区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涝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准备充分”的要求,建立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紧急生产、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

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区域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区应急局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3应急通信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安全,区应急局建立救援现场通讯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5电力保障

区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的电力安全供应,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5.7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发地政府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8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由区防汛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防汛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区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技术保障

健全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系统。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和完善相应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1避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各镇(街道)要根据现有的条件,尽量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

5.12培训与演练

5.12.1培训

釆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级、各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12.2演练

演练由区应急局统筹,区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演练;专业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习。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12年举行1次。

6 善后工作

6.1后期处置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当地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区应急局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区卫生健康委要定期对灾区进行防疫消杀,防止洪水过后的疫情发生。灾后重建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6.2社会救助

重大、特别重大洪灾害发生后,由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洪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6.4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一般、较大级洪水灾害调查工作,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防汛机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级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市防办组织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局牵头,原则每3年组织修订1次,部分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修订。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当地的防汛应急预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纪委监委、区人力社保局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对参与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制订与解释。

8 附录

8.1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任务的区县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3)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保证水位:能保证防洪工程或防护区安全运行的最高洪水位。

5)警戒水位:可能造成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的河流和其他水体的水位。

6)重点城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市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市级中心镇。

7)一般集镇:除重点镇以外的城(乡)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江津区沿江场镇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黄海高程)

标段

序号

场镇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所在河流

油溪标段

1

沙埂

202.00

203.88

笋溪河

2

两岔

208.00

210.00

笋溪河

3

嘉平

213.80

215.30

笋溪河

4

月沱

218.60

220.30

笋溪河

5

蔡家

224.87

225.65

笋溪河

6

游渡河

231.10

232.41

笋溪河

7

中咀

232.00

233.66

笋溪河

8

中山

233.00

235.00

笋溪河

9

紫云

235.60

237.60

复兴河

10

复兴

248.50

251.00

复兴河

11

四面山

892.50

894.00

笋溪河

12

斑竹园

645.00

646.62

飞龙河

13

水口寺

914.67

915.49

飞龙河

14

飞龙庙

934.25

935.40

飞龙河

15

油溪

200.00

203.00

长江

16

石羊

200.00

203.00

璧南河

17

德感

193.35

197.25

长江

18

孔目

255.20

256.82

孔目河

19

凤仪

324.90

326.44

粽粑河

双福标段

1

双福

345.00

346.23

大溪河

2

几江鼎山)

193.00

196.95

长江

3

珞璜

192.30

194.25

长江

4

杜市

271.00

272.70

杜市河

5

广兴

208.00

210.00

綦江

6

车滩

207.00

209.00

綦江

7

五福

202.50

204.00

綦江

8

五岔

198.51

200.51

綦江

9

贾嗣

197.50

199.00

綦江

10

西湖

193.28

195.08

綦江

11

青泊

189.04

191.00

綦江

12

真武

188.50

190.88

綦江

13

仁沱

186.00

188.00

綦江

14

顺江

188.43

190.16

长江

15

夹滩

190.50

193.00

笋溪河

16

长冲

222.00

224.00

璧南河

17

现龙

242.00

244.17

梅江河

18

吴滩

237.50

239.83

梅江河

羊石标段

1

羊石

212.50

215.00

长江

2

仙鱼

272.00

274.00

仙鱼溪

3

二溪

203.50

205.00

长江

4

朱杨

202.50

205.50

长江

5

石门

199.50

202.10

长江

6

白沙

200.00

201.00

长江

7

滩盘

198.50

201.00

长江

8

金刚

198.50

201.00

长江

9

燕坝

198.50

201.00

长江

10

龙华

196.00

200.15

长江

11

毗罗

255.00

257.00

驴子溪

12

永兴

244.00

247.07

驴子溪

13

鹅公

321.50

323.00

鹅公溪

14

塘河

210.00

212.18

塘河

15

窄口

206.50

208.50

塘河

16

河口

205.61

207.61

塘河

17

茨坝

234.50

235.80

临江河

18

板桥

230.00

231.93

临江河

8.3区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构名称

职责

联系电话

1

区人武部

组织指挥民兵完成战备执勤、防汛、抢险、救灾等任务,配合区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

87063409

2

区委宣传部

负责防汛宣传和新闻监督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准确及时宣传报道防汛救灾工作,组织相关媒体及时播送气象、汛情、灾情等信息。

47521319

3

区委网信办

收集研判、协调处置相关舆情,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舆论引导和网络辟谣。

47570593

4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指导防汛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

47521221

5

区教委

负责全区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学生、教职工紧急疏散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47522314

6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信息的应急发布。

47522601

7

区公安局

负责防汛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趁灾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灾救灾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47524460

8

区民政局

负责防汛期间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人员、设施安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

47521028

9

区财政局

负责重特大防汛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

47521606

10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全区因洪涝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和建议。

47522457

11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和防洪标准。

47522747

12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主城区市政设施防涝运行安全,指导协调城市内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7532741

13

区交通局

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47521226

14

区水利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水利工程防洪安全;负责督促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水利行业防汛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47521178

15

区农业农村委

指导全区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7521247

16

区商务委

负责维护洪涝灾害发生期间商贸流通、市场稳定等相关工作。

47550058

17

区文化旅游委

负责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防汛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旅游景区游客、设施设备、旅游车辆等安全管理,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旅游线路,确保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

47521329

18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7562859

19

区应急局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市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47521454

20

区国资委

负责防汛应急处置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47530079

21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因暴雨洪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承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47522801

22

江津海事处

负责长江汛期预警信息发布,并根据情况督促船舶停航避风,负责辖区内因洪水造成的灾害事故的搜救组织和协调。

47521370

23

江津气象局

负责影响汛情的短临、短期及中期天气形势的预测预报及气象服务工作。汛期及时对全区重大天气过程研判分析和预测,并向区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

47571038

24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洪涝灾害发生期间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相关工作。

47519300

25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协助支持地方防汛抢险救灾,主要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61065119

26

国网重庆江津供电公司

负责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7555752

27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85564002

8.4镇街通讯录

镇街

值班电话

传真电话

镇街

值班电话

传真电话

油溪

47881011

47881011

嘉平

47750119

47750119

龙华

47861011

47861011

李市

47711013

47701070

德感

47833100

47833100

先锋

47611011

47611011

几江

47212900

47212976

慈云

47714320

47714923

支坪

47621011

47623104

塘河

47346106

47320445

珞璜

47601010

47604484

永兴

47361010

47361010

广兴

47698030

47698030

吴滩

47891010

47891010

夏坝

47659868

47659430

双福

47845991

47845991

贾嗣

47651011

47652870

鼎山

47579300

47579300

西湖

47656031

47656031

白沙

47331592

47334078

杜市

47691010

47691010

朱杨

47381010

47381010

四面山

47666010

47666070

石蟆

47391010

47393600

柏林

47771010

47771010

石门

47371011

47371536

中山

47768922

47768518

四屛

47668121

47668195

蔡家

61069003

61069003

圣泉

47836856

47880012

8.5区防汛抗旱专家组名

姓名

单位

职务

手机

王贞贵

区水利局

高级工程师

13996090886

成六三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5823153079

母国宏

区水利资源管理站

高级工程师

13996197826

幸峰

重庆市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级水利工程建设师

13983159875

赵嵘钰

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工程管理师

151787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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