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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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1550/2025-000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江津中山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5·29”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10-14 16:04:06

2025年5月29日11时20分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辖区内,由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K58+436车行天桥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中山镇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江津区2025年“5·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江津中山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5·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劳务合作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从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项目概况。

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交通局审查了重庆渝赤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申请资料,同意重庆至贵州赤水至四川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第二批标段开工建设。本次批准开工的路段为K35+578~K64+358段,全长约28.8公里,分两个施工标段,分别为YCX4标和YCX5标(含紫荆特长隧道、太和特长隧道)。

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项目合同段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位于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境内,顺接渝赤叙4标段柏香坪隧道出口,起于K57+762.5半坡山大桥,于太和隧道K64+358桩号中止,全长6.596Km,另一段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境内,仅一条隧道(紫荆隧道),隧道段全长3896.1m。项目结构物特征为路基、桥梁、隧道。路基挖土石方205万m3³,路基填筑40万m3³;涵洞294m/8道;大桥1425.1m/4座;隧道6430.1m/2座,桥隧比75%,太和隧道与紫荆隧道为全线控制性工程。

涉事K58+436车行天桥属于K58+436立体交叉工程中的一部分,其作用是连接牛老岩两侧百姓出行道路,设计桥高约29米,桥长95米,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连续箱梁,下部结构桥台采用U台,桥墩采用柱式桥墩,桥台采用扩大基础,桥墩采用桩基础,桥位于直线上,纵断面纵坡1.5%。2024年7月4日开始进行桥台及下构施工,2025年5月进行现浇箱梁梁柱式支架搭设,目前桥墩基础及下部构造已完成,支撑体系搭设完成约30%,预计完工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

2.建设单位概况。

重庆渝赤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刘*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Q;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1-10#B幢(自主承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3.监理单位概况。

中咨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2014年06月04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L;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8层A座90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具备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4.施工总承包单位概况。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04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张*川;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N;注册资本:陆拾亿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路管理与养护;施工专业作业;测绘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对外劳务合作;建筑劳务分包;水力发电;港口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餐饮服务;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4〕000**5。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5.劳务合作单位概况。

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4月5日;法定代表人:王*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F;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1栋1单元2层202号;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2〕016**1。

(二)合同签订及安全管理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1)2023年1月10日,重庆渝赤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中咨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至贵州赤水至四川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施工监理(YCXJL-Ⅱ合同段)监理合同》(合同编号:YCXGS-安-SGJL-2022-02),合同约定监理工程范围为骆来山互通起点K28+380至终点省界K64+358,长约35.978km,设计速度为10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有立交3处,大中桥27座,隧道5座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2024年7月重庆渝赤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渝赤(水)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YCXGS-合-ZCB-2022-04),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紫荆隧道进口(K35+578)至紫荆隧道出口(K39+474),半坡山大桥起点(K57+762)至终点(省界,K64+358),主线全长10.492公里。合同工期:48个月。

(3)2023年7月21日,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渝赤叙5标项目经理部与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1队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合同编号:SRBG-YCX5-ZT-008),该合同约定劳务合作内容为:挖方97万m3、填方6万m3、防护工程8568m3、排水工程5727m3、涵洞工程78.14m、车行天桥2座。

2025年2月27日,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工人许*华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

2.安全管理情况。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了渝赤叙5标项目经理部,项目部经理车*远负责全面工作,项目部副经理张*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项目部经理车*远,成员由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和部室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相关部室参与。项目部组织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汇编》《管理人员及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编制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等系列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上的现场负责人为莫*虎,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员董*宏为该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江津区中山镇四合村柿子湾村民小组渝赤叙5标K58+436车行天桥施工现场(北纬28°50′4″,东经106°18′17″),涉事汽车起重机(柳工牌,最大额定起重量/工作幅度:70000kg/3m,车牌号:渝DN3**3)停放于道路左侧,吊钩上挂有1个防坠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为实施救援,已将涉事汽车起重机吊臂收回并将涉事吊篮放置于道路右侧。

事故现场有1条临时施工行车道从车行天桥下方通过;道路左右两边各立有两根蓝色钢管柱,其中右侧远方位1根钢柱由3节钢管柱连接组成,其余钢柱均由4节钢管柱连接组成,4根钢柱由搭设的贝雷梁相连(贝雷梁距离地面约10米);两侧的斜坡上有浇筑好的桥墩;远方位贝雷梁边缘下方(道路左侧)的地面上有一滩血迹,血迹旁有2顶黄色安全帽、1块黑色对讲机电池、1双作业手套、1副吊线锤、1个手锤。

涉事吊篮采用型钢焊接而成,为自制吊篮,整体为近似长方体形状(长3.24米,宽0.8米,高0.9米),两端各有1根钢绳用卡环与吊篮四角立柱顶端上的小孔相连接;吊篮底部铺设简易木板,其中有近1/3未铺设(系事故发生时吊篮一端坠落滑移所致),吊篮一端栏杆上堆有若干电线和条状钢片,吊篮里有2根方木条,整个吊篮自重约150Kg。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9日,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带班员刘*春和工人李*刚、王*洪、刘*刚、许*华等人于早上7时许开始上班,工作内容是对K58+436车行天桥支撑钢管立柱进行安装校正,上班后工人首先对进场左边的钢管柱进行了安装校正。上午10时许,工人许*华和李*刚进入吊篮,将吊篮的两股钢绳挂于汽车起重机吊钩上,并将各自穿戴的双钩安全带的安全绳1根挂于汽车起重机吊钩上的防坠器上,另1根安全绳挂于自身站立侧吊篮一端的钢绳圈内,做好准备工作后,许*华站在吊篮内用对讲机指挥汽车起重机驾驶员甲*古起吊吊篮,随后两人升至空中作业点(距离地面约20米)对进场右边第一根钢管立柱进行安装校正。

上午11时20分许,钢管柱安装校正完毕,为了方便下午施工时位于道路右侧的起重机起吊吊篮,许*华指挥起重机吊运吊篮准备越过贝雷梁下降到地面,吊篮在持续下降中触碰横梁上的贝雷片,致使挂在吊钩上的一条吊篮承重钢绳脱钩,吊篮一端瞬间失稳坠落,许*华和李*刚随之坠落,坠落过程中李*刚受安全带保护,被悬挂在贝雷梁处,许*华在坠落过程中安全带缓冲器下部缝合线被拉断,导致其从近10米高处直接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江津区中山镇卫生院120医生到场抢救后,12时20分许现场宣布许*华死亡。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许*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X,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银地村十社29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其他费用等共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工人浦*升看到情况后,11时22分电话告知带班员刘*春,11时27分刘*春将情况告知另一名带班员龙*奎,龙*奎随后向公司现场负责人莫*虎报告了情况,莫*虎将情况报告渝赤叙5标项目部技术员朱*进,朱*进接着报告项目部副经理蔡*,11时44分项目经理车*远接蔡*电话报告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查看情况,许*华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12时40分许车*远电话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并安排人员向属地中山镇政府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作业现场的工人立即组织施救,指挥停放于道路右侧的汽车起重机吊运小吊篮将被安全带吊在空中的李*刚安全营救到地面,并指挥涉事起重机将悬挂于吊钩上的吊篮放置于道路右侧地面,在场人员见许*华趴在地面上已无反应,刘*春到场后于11时24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渝赤叙5标项目部和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接报后也陆续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并等待医护人员救援。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5月29日11时27分,中山镇卫生院接区120中心派单,立即安排医务人员出发,于11时47分到达事故现场,急救医生到场后立即对许*华进行施救,实施现场复苏抢救无果,于12时20分宣布许*华死亡。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莫*虎安排人员将许*华遗体送往江津区德感街道圣道安乐堂。事故发生后,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并和死者家属协商事故善后事宜,2025年5月30日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许*华家属达成了《工伤伤亡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已火化后安葬。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江津区中山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接报后紧急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区应急管理局、中山镇政府和派出所相关人员接报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妥善完成了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善后赔偿等工作,社会面平稳可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体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并结合有关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许*华不具备起重机指挥资质,违规搭乘由汽车起重机吊运的吊篮到高处作业,在自行指挥吊篮跨越贝雷梁下降到地面的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下方贝雷梁,导致吊篮触碰贝雷梁后一端钢绳脱钩失稳坠落,许*华安全带缝合线在坠落过程中被拉断,致使其从吊篮坠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公司使用未取得起重机指挥和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作业。

2.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作业人员违规搭乘由汽车起重机吊运的吊篮到高处作业,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作业岗位资格审查,使用无起重机指挥和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作业;针对K58+436车行天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的吊装作业,未按照要求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搭乘由汽车起重机吊运的吊篮到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许*华,不具备起重机指挥和高处作业资质,违规搭乘由汽车起重机吊运的吊篮到高处作业,在自行指挥吊篮跨越贝雷梁下降到地面的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下方贝雷梁,导致吊篮触碰贝雷梁后一端钢绳脱钩失稳坠落,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组建成立了渝赤叙5标项目经理部,负责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施工相关管理工作。经查,2025年4月2日,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三分公司副总经理蒲*伟对施工全线进行了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K58+436天桥施工现场违规使用吊车吊装作业人员上下,严重违反项目部管理条例,项目部决定对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2000元的罚款,要求劳务公司引以为戒,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并组织该作业班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另查明,2025年5月23日,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渝赤叙5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进行安全巡查中发现涉事天桥施工现场吊装高处作业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值守,对于该行为项目部对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莫*虎和安全员董*宏分别进行了2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罚款,要求劳务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加强高处吊装作业现场值守,6月10日前完成登高作业车的进场等工作。

2.中咨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组建了渝赤叙高速公路总监办,负责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相关监理工作。经查,2025年5月11日,总监办监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K58+436天桥平台搭设无人员上下通道等问题,总监办下发了《监理指令单》要求立即落实整改;2025年5月20日,总监办发现在下发了监理指令后,仍未按照施工方案搭设人员上下通道,且采用汽车吊吊人上下作业,为此总监办又下发了专门的《监理指令单》要求暂停K58+436天桥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搭设人员上下通道,严禁吊车采用吊篮载人上下作业,并要求施工单位于2025年6月4日前整改回复。

以上情况均有相关佐证资料及记录可查,事故调查组认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咨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均履行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建议在此次事故中免予追究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无起重机指挥和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作业;针对车行天桥施工现场进行的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搭乘由汽车起重机吊运的吊篮到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权,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莫*虎,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董*宏,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4.甲*古,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操作汽车起重机违规吊运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T F90-2015中第5.6.17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莫*虎,作为劳务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具备相关安全管理资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未存在主观恶意,得知事故发生后,莫*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项目部,到现场后积极组织人员对许*华施救并维持现场秩序,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莫*虎对作业现场钢柱吊运安装操作过程不起到直接指挥安排作用,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甲*古,作为劳务单位从业人员,负责汽车起重机操作驾驶工作,具备相关特种作业资质,未存在主观故意,作为起重机司机,对于起重机的操作动作主要听从于对讲机中的指挥信号指令,加之许*华指挥跨越贝雷梁下降时起重机驾驶室内无法完全观察到吊篮和贝雷梁的具体相对位置,因此甲*古对事故发生不起到直接作用,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履行了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职责,但此次事故的发生仍反映出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理念树立不牢固,督促落实项目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力,建议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管理人员按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中咨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履行了监理单位相关安全管理职责,但此次事故的发生仍反映出渝赤叙高速公路总监办现场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不到位,建议市交通运输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咨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关监理人员进行处理。

六、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以下简称“市质监支队”),负责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项目开工至2025年5月,市质监支队累计对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项目开展监督执法检查11次,抽查工地27个·次,发现安全隐患80余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9份。其中,2025年1月至5月,市质监支队对渝赤叙高速项目5标开展监督执法检查5次,发现安全隐患43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以上相关安全隐患均已完成整改。按照2025年度监督执法检查计划(渝交执质文〔2025〕1号),市质监支队于2025年3月18日至21日对渝赤叙高速项目5标开展了2025年第一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5处,相关安全隐患均已完成整改。市质监支队开展2025年第一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时,事故发生工点K58+436车行天桥钢管立柱及贝雷梁还未开始施工。从项目开工至2025年5月,市质监支队累计对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项目实施行政处罚16起,处罚金额共计8400元。其中,2025年1月至5月实施行政处罚6起,处罚金额共计2400元。

(二)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山镇”),2025年中山镇组织渝赤叙高速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与学习讲座1次,开展安全生产进企业宣传1次。协同组织开展2025年综合应急演练1次,重点检验了渝赤叙高速公路5标项目部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中山镇严格按照《中山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渝赤叙高速路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3次。2025年1月21日检查发现渝赤叙5标段项目施工现场缺少安全标识标牌、消防自检自查台账不完善;2025年3月12日检查施工现场道路泥浆过多、护栏有缺失;2025年4月28日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临时便道存在安全隐患、超限超载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中山镇均进行了现场提醒并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在事发前均已完成整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中山镇均履行了行业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且监督检查情况均有相关记录可查,未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行为,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有关单位要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认真进行事故整改和防范。

(一)四川信诚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应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要全面排查和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科学分析桥梁施工中安全风险类别及分布情况,针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项目部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要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和违规作业,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资质的审查,及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理念、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

(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应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对项目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吊装作业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构建落实整改措施的安全管理闭环;扎实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不盲目冒险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中咨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要加强和提高监理安全的思想认识,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加强对施工标段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人员责任心,确保相关施工规范、标准的落实。要加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及施工专项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工作,监理过程中遇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

(四)重庆渝赤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应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工作力度,加密监理检查频次,采取有效考核方式确保监理工作取得实效。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定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等落到实处。

  江津区2025年“5·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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