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5-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0 |
发布日期: 2025-06-10 09:44:28
2024年10月19日9时13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紫荆花园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区应急管理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江津区2024年“10·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车辆、车属公司和道路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童某某,男,汉族,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身份证号: 5002***0015,准驾车型:C1D,2017年6月6日初次领证,本次事故中驾驶渝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
陈某某,女,汉族,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身份证号:5102***5842,本次事故中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情况。
童某某驾驶的渝AD93***新能源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辆类型:轻型封闭式货车,厂牌型号:东风牌DFA5030XXYMB***,发动机号:A830P504***,车辆识别代号:LEWWDB335PN238***,注册日期:2023年9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所有人: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中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ACHQ401E2124B0056***。童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于2024年5月14日与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车辆租赁合同,每月租金3400元。
(三)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4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古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陆佰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据处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图文设计制作;房地产经纪;网络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BF5K。
(四)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紫荆花园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南桥头方向,北往客运中心方向,南北两侧为居民小区,道路为双向六车道,属城市道路,中间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标志线齐全,视线良好,事故地点为人行横道线。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9日8时许,驾驶人童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上接单,装10桶粉刷墙漆送往江津区龙华镇,装完货后于9时13分许沿鼎山大道由客运中心转盘往鲤鱼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江津区几江街道紫荆花园路段时,由于童某某对道路不熟悉,低头看导航,没有注意到前方,车辆左前部与其行驶方向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导致行人陈某某等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委托相关单位对陈某某尸体、涉事渝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进行了检验鉴定,结果如下:
(一)尸表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江津公鉴(病理)〔2024〕108号,鉴定意见:陈某某全身损伤与交通损伤特征相符,并符合颅脑和胸部损伤死亡。
(二)渝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撞击部位和碰撞痕迹及行驶系、传动系、转向系和制动系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89L号)鉴定意见:该车前保险杠左端变形破损、左侧前照明装置破损、前舱盖变形、左侧前翼子板变形及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五、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原因分析。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600120240000***号)认定:当事人童某某驾驶渝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陈某某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童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童某某。
驾驶员童某某,驾驶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避让,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应当禁止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及实际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经查,该公司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了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对渝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员童某某开展了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新能源轻型货车81辆,均为4500千克以下。公司既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也未到交通部门进行备案。公司法人古某某具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根据《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和道路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根据以上规定,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不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不用进行备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驾驶人童某某驾驶渝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可以不用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C1D证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合规合法。渝AD93***轻型封闭式货车的租用合法,同时公司与童某某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有效,其约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乙方为第一责任人,事故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不予追究重庆致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责任。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几江街道城市道路交通由交巡警支队勤务一大队负责,2024年履职情况:一是先后完成减量控大、二三轮车专项整治、货车重点违法专项行动、工程运输车突出交通违法等专项行动及创文收官工作等各项行动任务,全年共完成各类非现场纠违61294件,两三轮车重点违法2561件,酒驾211件,货车重点违法864件,货车其他违法行为965件,非现场超速整治41959件,两三轮车赋码863个,安装登记牌102块,客货车检查登记10950余车次,两三轮车检查登记12300余车次。超额完成支队下达的量化纠违任务。二是全年接处警2561件,其中交通事故2346件,其他类215件。辅警版12123处理简易事故1153件,移交事故大队处理930件,协商处理478件。三是排查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70余处,目前督促镇街整治完毕68处,源头检查运输企业300 余次,提出整改问题47件,与镇街、交委执法支队、派出所开展联合整治14次,先后出动警力48人次,检查货运车辆、网约车、租赁车辆600余台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240 余件。四是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17次,主题宣传活动4次,进企业、公司、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大讲座7次, 宣传教育5000多人次,共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行了相关管理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责任,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不够。下一步公司要认真组织对所属驾驶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安全意识、法规意识。实施机动车的有效管控,确保所属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强化路面执法执勤工作,严格查处机动车让行、超速、超员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江津区2024年“10·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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