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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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1550/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4-27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江津圣泉“12·8”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5-14 14:24:23

20241281222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京师实验学校大门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600120240000374号),202534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江津区“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和事故驾驶人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渝ABXXXXX小型客车;所有人:井XX;检验有效期止:20251031日;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3BEVA1;车辆识别代号:LC0CE4DB8R6120727;发动机号码:3E402724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2042518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保险单号:11808303902690806547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XX,渝ABXXXXX小型客车驾驶人,男,汉族,55岁,户籍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XXXXXX,身份证号:2108*********1013。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1030日至长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准驾车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240802日,有效期限:20300320日,经营区域(主城区)。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1281222分许,井XX驾驶渝ABXXXXX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京师实验学校大门路段往江津城区方向起步行驶时,与在道路上的行人刘XX发生碰撞,造成刘XX经江津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道路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京师实验学校大门路段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江津城区方向,北往双福方向;事故路段为下坡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天气为阴,视线良好;事故路段设置有道路中心隔离设施及路面上施画有道路交通标线控制车辆通行,同时该路段设置有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三)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井XX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江津区中心医院及相关单位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善后处置总体平稳有序,无重大舆情发生。目前,井XX和保险公司分别垫付5万元,其他赔付正在按相关流程进行处理,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亡人员:刘XX,女,11岁,汉族,身份证号:5001*********2224,户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XX街道XX社区XX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目前,事故善后赔偿事宜正在按相关流程处理,经济损失待法院裁定。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江津公鉴(病理)〔2024137号)鉴定意见为:刘XX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二)《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422号)鉴定意见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三)《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痕综鉴字第929号)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及侦查实验分析可得,ABXXXXX号小型轿车起步行驶时,其驾驶位正常坐姿的驾驶员应无法通过前挡风玻璃看到前方道路上呈下蹲、埋头状态的刘XX

五、事故原因分析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主要原因:当事人井XX驾驶渝ABXXXXX小型轿车在起步行驶时,疏于对其车辆周边状况和道路前方状况的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

2.次要原因:行人刘XX在车行道中停留,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ABXXXXX小型轿车驾驶人井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井XX。

XX驾驶机动车在起步行驶时,疏于对其车辆周边状况和道路前方状况的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职能职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部署落实。2024年每季度定期组织“三客一危一货”、网约车等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传达安全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分析总结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下一季度的安全工作,会议同时邀请区公安部门、驻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根据部门监管职责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加强警示教育。2024年以来,渝北区道路运输中心先后组织6次全区网约车行业安全警示学习教育会,针对突出的问题隐患,警示约谈相关网约车平台及车辆所有人。三是加强源头审查。有序邀请网约车平台公司参加审查,按要求注销网约车道路运输证2046台次。四是开展联合督导。积极配合区交巡警支队、交通执法渝北大队,2024年对辖区1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联合检查,督导企业开展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整治,期间检查网络车平台公司10家,排查整治问题隐患31条。五是加强执法监管。202410月至今,查处网约车平台案件41件,其中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10件、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33件;处罚驾驶员124件,其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95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29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驾驶员井XX。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总结,举一反三,进一步抓好网约车行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网约车九条硬措施和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亡人事故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强网约车道路运输证办理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资质审查和办理程序;三是驻区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强对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规范经营和乘客安全乘车的宣传引导。

江津圣泉“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4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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