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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1550/2024-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江津白沙“9·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4-06-04 14:16:56

20239202336分许,李XX驾驶渝AL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53线由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方向往白沙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国道353线白沙镇大南告(2296KM+400W)路段,其驾驶车辆对向行驶由何X驾驶的苏J3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及何X受伤的交通事故。2023921010分许,何X经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2456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江津区“9.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ALXXXX号车辆,车辆类型:轻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川维援建路12号。该车的实际车主和驾驶员均为李XX。李XX2019129日与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签订了《车辆加盟合同书》。

二、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一)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周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51223日;营业期限:20051223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骑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488664E;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1003228号;证件有效期:2020516日至2024516日;发证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发证日期:2020528日。

(二)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

营业执照。负责人:吴XX;类型:分公司;成立日期:2009123日;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川维援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659159X7;登记机关: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1003228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1130日;发证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发证时间:20211210日。

(三)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关系及事故单位主体认定。

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XX,系周X的父亲;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XX,系周X的母亲。两个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均是周X。这两个公司虽然都分别持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事实是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只是用于签订《车辆加盟合同书》,经营一直都是以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因此,该起事故的事故单位为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9202336分许,李XX驾驶渝AL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53线由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方向往白沙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国道353线白沙镇大南告(2296KM+400W)路段,其驾驶车辆对向行驶由何X驾驶的苏J3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及何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XX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相关单位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四、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何X,女,36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XXXXX4XX号。身份证号码:5003*********4384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6万元。

五、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该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促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李XX负全部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李XX。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该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存在不足。经查,该公司对黄牌驾驶员要求全部在学习软件上进行学习。蓝牌车辆驾驶员主要是通过路检路查和车辆年审时进行教育和学习,但没有全覆盖,也没作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以上日常违法行为建议由区交通局依法予以处理。

(三)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对区交通局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相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调查组认为区交通局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七、整改措施建议

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江津区“9·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5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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