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4-000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发布日期: 2024-05-28 14:26:02
2024年2月17日9时10分许,位于江津区广兴镇境内的一处废旧泡沫加工点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
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立即牵头组织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了江津区2024年“2·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李某(在事故中死亡),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身份证号×××,生前以加工废旧泡沫为生,为涉事废旧泡沫加工点老板。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身份证号×××,系李某之父,事发当天在涉事废旧泡沫加工点玩耍 。
(三)废旧泡沫加工点基本情况。
该废旧泡沫加工点位于江津区广兴镇彭桥村2组,共一间加工棚,为彩钢结构,面积约60平方米。加工棚内部的南北两侧堆有若干泡沫热熔块,中部摆放有一台泡沫化坨机,其电源开关设置在北侧的墙面上。泡沫化坨机为卧式一体式泡沫化坨机,长2.5米,宽1.5米,高1米,自重1吨,功率22千瓦,产量每小时500公斤。
该废旧泡沫加工点为李某私自设立,仅李某一名员工。
(四)加工棚基本情况。
加工棚所有人江某,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江津区广兴镇×××,身份证号×××,无固定职业。加工棚所在地块约90平方米,为江津区广兴镇彭桥村集体所有,规划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江某未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搭建了涉事加工棚,并于2024年1月出租给李某使用。
二、事故经过与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2月17日9时10分许,位于广兴镇彭桥村2组的废旧泡沫加工点的老板李某,在泡沫化坨机运行的情况下,清理泡沫化坨机动刀轴上缠绕的塑料废品,不慎被动刀绞伤下半身。李某某发现后,立即展开救援,救援无果后拨打了119,120和110。最终,李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5712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
(一)加工点应急处置。
1.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疏散以及警戒。
2.立即展开救援,救援无果后拨打了119,120和110。
(二)部门应急处置。
1.綦江区消防救援支队和綦江区人民医院快速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和急救。
2.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广兴镇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区应急救援指挥官赶到现场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和部署。
(三)总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相关加工点、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如下:
(一)事故原因。
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泡沫化坨机运行的情况下,清理泡沫化坨机动刀上轴缠绕的塑料废品。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李某,涉事废旧泡沫加工点老板。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泡沫化坨机运行的情况下,清理泡沫化坨机动刀上轴缠绕的塑料废品,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是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某某,李某的父亲。本次事故因李某在泡沫化坨机运行的情况下,清理泡沫化坨机动刀上轴缠绕的塑料废品所致,其父亲李某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积极展开事故抢救,主动处置事故善后,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江某,涉事废旧泡沫加工点加工棚的所有人。江某未经批准,在交通服务场站用地上进行临时搭建彩钢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
(四)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工作。
区商务委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安委(2021)17号)文件要求,主要实施以下监管:一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区内重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对限额以上回收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全覆盖。二是充分发挥江津区再生资源回收商会的作用,达到行业自律。三是充分依托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经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牵头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工作。四是充分依托镇街的属地监管职能,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开展定期抽查和指导。
广兴镇政府于2024年1月15日制定了《广兴镇2024年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按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截至事发前,共检查企业16家次、发现隐患4处、整改隐患4处。该镇主要领导吴俊和分管领导程君在2023年12月28日和2024年2月6日带队开展了元旦、春节节前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大排查,要求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事故。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商务委和广兴镇政府相关监管人员履行了属地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提醒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区商务委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监管。要加大安全检查频次,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生产。
(二)广兴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2024年“2·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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