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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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1550/2023-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8·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3-12-01 11:08:28

2023年8月24日17时26分许,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江津区境内上行509km+124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区应急局接高速交巡警江津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高速交巡警江津大队、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江津区2023年“8·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其他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杨*: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510************832,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篆山坪*组*号,准驾车型C1E,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9月14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20-09-14至长期。事发时驾驶渝BQ095W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情况。

渝BQ095W: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杨*;登记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篆山坪*组,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CA5041CCYP40K61L2E5A84;车辆识别代号:LFNA4LCA7MAM83204;发动机号码:BG01204653;初次登记日期:2021-4-16;检验有效期止:2024-4-30;保险公司及单号: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强险单号88050850072300262*****,保险期间:2023年5月12日0时起至2024年5月12日0时止。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无该车被盗抢记录。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上行509km+124m处,道路为全封闭、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路面为沥青砼路面,该路段线型良好,路面干燥;事发时白天,能见度良好,天气晴,有两条行车道,有车行道分界线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该路段限速小客车限速100km/h,小客车以外限速80km/h。

(四)其他相关情况。

经核查,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杨*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8月25日委托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杨*血液进行乙醇检验,2023年8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3]35945号证实杨*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人无在逃和吸毒记录,此人无网逃嫌疑。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24日17时26分许,杨*驾驶渝BQ095W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四川省合江县往重庆市江津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段)江津区境内上行509km+124m处时,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后车辆侧翻,造成驾驶人杨*当场死亡、车辆及货物和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高速交巡警江津大队立即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杨*,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832,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篆山坪*组*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杨*1人死亡,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杨*驾驶严重超载(核载1495Kg,实载大于10600Kg,超载600%)的渝BQ095W轻型仓栅式货车超速行驶,进入事发路段弯道处时因变更车道造成车辆重心不稳,导致车辆失控与高速公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杨*负全部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及机动车所有人杨*。

杨*驾驶严重超载的渝BQ095W轻型仓栅式货车超速行驶,进入事发路段弯道处时因变更车道造成车辆重心不稳,导致车辆失控与高速公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经高速交巡警江津大队调查并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500120230****29号),驾驶人杨*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鉴于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其驾驶证予以注销。

(二)属地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德感街道办事处,2023年以来,该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50人次,开展了近200余次驻站执法检查和路检路查,共计检查车辆6000余辆,主要是二三轮摩托车、面包车以及轻型载货汽车,针对二三轮车不戴头盔、面包车超员以及轻型载货车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共出具简易处罚决定书716份,罚金10760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等11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目前,正联合区公安交巡警、辖区派出所开展冬季交通安全突出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

高速交巡警江津大队,2023年该大队共查处蓝牌轻型货车超载24起,超速20%以下1391起、超速20%-50%共367起,低速违法行为980起,共计罚款约28万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德感街道办事处和高速交巡警江津大队相关人员履行了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杨*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高速交巡警江津大队要强化对货运车辆违法行为的执法查缉力度,精准打击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速公路严管严查严处氛围,进一步优化路面勤务,强化对蓝牌货车监管,利用科技设备管控好车辆速度,强化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超速超载行为,要加强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同配合,全面推进公路入口检测,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江津区2023年“8·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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