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3-0002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8 |
发布日期: 2023-08-08 09:02:42
2023年1月15日22时25分许,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园区大道“和旭专业焊接修理店”门口路段(珞璜园区B区道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3年7月5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江津区“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舒某,男,汉族,1993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1252,家住重庆市渝北区。准驾车型B2,有效期:2022年11月11日至2032年11月11日,驾驶证号:5002*********1252,驾驶渝A99XXX重型厢式货车。经调查,没有发现驾驶人酒驾、毒驾的迹象。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99XXX ,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型号:LZ51***M3AA,车辆识别代号:LGGR***2951,发动机号:E43***147,车辆所有人: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5月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单位情况。
名称: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952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舒XX;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6月12日;营业期限:2014年06月12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7577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6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范围从事经营);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国家禁止的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物流信息咨询;销售:钢材、建筑材料(以上两项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调查, 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共有职工11人(4名管理人员,7名驾驶员),有营运车辆8台,属小微企业。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15日22时25分许,舒某驾驶渝A99 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园区B区道路园区大道由马宗方向往鱼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园区大道“和旭专业焊接修理店”门口路段(珞璜园区B区道路)时,将在车行道内坐卧的行人吴某碾压,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舒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6*********0097号),舒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勤务大队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管控和调查处理。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身份证号:5003*********1238,户口所在地地址:重庆市江津区X镇X村X组X号,行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吴某1人死亡,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舒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照明情况不明、情况不佳的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
舒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但事发后经调查证实,当事人舒某是在不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吴某醉酒后在车行道内坐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次要过错。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舒某负主要责任,行人吴某负次要责任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舒某。
驾驶员舒某,在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照明情况不明情况不佳的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舒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的发生与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舒某的从业资格证未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渝北区交通局)进行执业备案,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之规定,建议由区交通局函告渝北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三)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渝北区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负责对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严格审核,2014年10月24日依法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对所属车辆依法办理有道路运输证,12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全部安装车辆动态监控。二是严把从业人员资质关。所属7名从业驾驶人员全部持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上岗。三是严把车辆技术关。强化道路货运企业二级维护作业管理,督促指导该企业按照二级维护相关规定对8辆货运车辆进行维护作业,并纳入安全督导检查项目,禁止不合格车辆准入。四是严格安全履职。严格日常安全督导检查,采取查阅资料、问询等方式,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22年开展安全督导1次,2023年督促指导落实问题整改2次,整改率100%。编制《重庆市渝北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指南(试行)》和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货运输、道路普货运输、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培训7个子行业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择优选取12家企业(4家货运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带动全行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安全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宣传活动、“122交通安全宣传日”和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多次深入车站、企业等人流密集地,开展集中安全宣传活动。2022年共悬挂安全横幅300余条,制作宣传海报400余张,张贴安全警示标语30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上万余份。五是加强执法监督。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北区大队负责实施执法监督处罚,严格履行辖区内执法监督处罚职权,2022年共查处各类货运企业违法行为300余起;从源头上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渝北区交通局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舒某以及行人吴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对从业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未及时到渝北区交通局进行执业备案,管理上有漏洞。建议重庆宇众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管理者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分析道路货物运输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认真组织对所属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江津区“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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