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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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3-31 14:50:20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监管对象 法律依据

1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类(危化)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业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3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

4 培训机构管理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80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5 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

6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7 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十七条

8 生产企业许可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9 经营企业许可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


10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项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11 煤矿安全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

12 非煤矿山资质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7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13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78号修订)第六条

14 有限空间作业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80号修正)第七条

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78号修订)第十八条

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78号修正)第十条、第十四条

17 粉尘涉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18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78号修订)第十条

19 尾矿库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78号修正)第八条

20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3 设施设备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24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十条、
第十五条


25 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6 应急预案及物资装备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27 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78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89号修订)第三条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


28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2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89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31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三同时”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第七条。


3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33 违规违章作业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34 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3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6 安全标识、设备、出口及劳动防护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3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考核培训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38 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履职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9 安全投入保障类 行政检查 企业及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0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41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2 责令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43 责令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4 责令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46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7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48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9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50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1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强制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52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使用设施、设备、器材的强制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一十五条第二款

53 对工贸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下的强制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

54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55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58 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63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64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6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7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73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74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7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6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77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7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79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80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81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82 对煤矿企业有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本)

83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84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85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86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87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88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89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90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91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9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9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9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9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98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99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1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10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02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103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04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05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0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0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08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09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11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111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11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4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1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1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117 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8 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9 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21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22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23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24 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25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6 对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27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28 对煤矿企业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29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130 对煤矿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1 对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2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133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4 对煤矿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5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36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37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38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39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4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41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42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43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44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45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46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47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48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49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5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51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52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3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4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55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技术论证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有关事项进行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156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157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58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59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6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61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62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63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64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65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66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6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68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69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70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71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172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173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4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75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6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7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8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9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8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8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88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89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9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91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92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193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194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195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96 对市外承包单位从事施工作业,未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197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198 对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199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200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20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0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0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04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05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应急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06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如实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07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8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9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1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11 对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距离不符合要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1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依法论证采用浅孔爆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1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淘汰落后开采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1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时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15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1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1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采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1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不足4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1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未立即停止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2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不符合安全作业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2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或者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2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排放以及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2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2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洪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25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照规定每年测绘开采现状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26 对符合条件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7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228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29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30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31 对煤矿企业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32 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本)

233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34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35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36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7 对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38 对烟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39 对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1 对出租、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3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44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4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47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4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49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5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1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2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3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4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5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6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7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8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59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60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61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62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63 对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264 对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265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266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67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68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69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0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1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2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3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4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5 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6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7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8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79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80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8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82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83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84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85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8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87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8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28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90 对生产经营单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91 对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92 对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93 对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94 对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95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96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9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9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99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01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302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30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304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05 对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306 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07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08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09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1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11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12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雇佣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13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14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315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16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17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18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19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2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21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22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3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24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25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26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27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28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32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330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31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333 对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334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5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6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7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8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33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40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41 对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42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43 对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5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344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345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346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347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48 对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49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35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5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52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53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54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55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56 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57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58 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附属加工系统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进行监管执法 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9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360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361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362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6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64 对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工贸、危化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65 对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66 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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