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6-00053 | [ 发文字号 ] | (津)应急罚〔2026〕(矿山)1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8 |
发布日期: 2026-05-18 16: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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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金顺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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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应急罚〔2026〕(矿山)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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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6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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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金顺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二采区有挖掘机在+402m平台以下开采作业,根据该公司初步设计方案,在+414m以上表土剥离未完成前不得在+402m以下开采作业, 依据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之规定,属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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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一节第34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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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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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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