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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珞璜重庆金凯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 “8·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10-25 15:08:38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金凯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应急罚〔2024〕9-1号

处罚时间

2024年10月23日

违法事实

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力,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到位;执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91号令)不到位,未按要求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

处罚机关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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