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2-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2022-01-13 15:02:19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决策部署,提升部门间信息交互质效,进一步优化社保征缴服务,自2022年1月1日起,重庆市税务局改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征收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社保费,税务与人社、医保部门之间统一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部门间数据交互。现就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原签订的扣款协议处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参保人原与江津区社保(医保)部门、代办经办银行签订的代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或相同性质的申请表等)中有关社保(医保)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由江津区税务部门继续履行,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由江津区社保(医保)部门变更为江津区税务部门。
二、参保人如对原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变更有异议的,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到江津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或变更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或于2022年1月1日后,到江津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变更或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
三、参保人2021年12月30日前仍未申请解除或变更原签订扣款协议的,视为参保人同意本公告内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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