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1-00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2021-07-13 17:03:47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31号),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在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现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公示,自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政执法起施行。本事项清单与重庆市医疗保障部门不一致的,按重庆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事项清单执行。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在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事项 |
1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
2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3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
4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
5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
6 | 定点医药机构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
7 |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
8 | 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
9 | 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参保人员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
10 | 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参保人员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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