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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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1-00022 [ 发文字号 ] 津医保发〔2021〕1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转发《关于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03 11:06:47

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区医保局反馈,联系电话:4776675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要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通过竞价、议价、联动全国最低价等方式,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实现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挂网价格协同,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制度体系。为调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二、医保支付标准联动挂网价格

遵循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总体原则,其中: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采购药品的挂网价格作为药品的支付标准,即支付最高限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等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已制定政府指导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作为支付标准支付。短缺药按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形成的实际价格支付。其他无省级平台挂网价格且不适用差比价规则的药品,先按三级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形成的实际价格取均值支付,待其他省级平台有挂网价格后再联动调整支付标准。

三、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在平台申报挂网价格递交资料,须同步递交《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维护申请书》,确认在重庆销售药品国家医保编码、医保目录、国家谈判等标识的信息。具体材料见《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细则(试行)》。

四、调整周期

所有限价挂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以挂网价格信息调整的时间为准,原则上1年调整不少于1次,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统一调整;对新增挂网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挂网价格信息确定,即按月开展,于每月底统一调整。畅通网上信息交互,实现平台和医保系统数据库同步共享。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于次月生效。集中带量采购和议价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短缺药品等按国家和我市的政策适时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五、规范经办流程

挂网价格按照平台初审、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复核报市医保局按程序审定后移交平台挂网。市医保局根据确定的药品挂网价格协同调整支付标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步更新医保系统数据库的药品支付标准。

六、强化组织保障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是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的重要举措,关系参保患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多方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初审、复审和信息维护等具体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高质量完成,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情况,做好应对处置。



       





附件下载:

津医保发〔2021〕15号附件:关于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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