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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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的通知

医保发〔202310

 

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142号)《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改〔2022〕1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卫生健康共同体“三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具体药品的配送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为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业务提供必要的方便,畅通进院渠道,不得设置不利于落实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的限制性条款。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合同约定及时配送药品,保证各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配送不到位或不及时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相关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沟通、联系,必要时向区医保局反馈。区医保局将积极协调开展用药可及性的采购配送等保障工作。

二、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不得限定使用特定配送企业提供的配送服务。应在采购药品时,同步在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配送企业配送具体药品,并对自己的选择行为和结果负责。对配送服务能力和水平较差的企业,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在采购药品时慎重选择该配送企业的服务。要严格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成立医共体的,医共体内实行统一配送,其配送范围应覆盖所有成员单位。代为村卫生室采购的药品原则上由配送公司配送到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由村卫生室自行到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取。各公立医疗机构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区医保局报送上年度的药品配送企业相关情况表(附后)和每家配送企业的基础信息表(附后),当年新增配送企业的,由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产生配送业务后30天内,将配送企业的基础信息表报送到区医保局。

三、加强配送行为监管

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要求,区医保局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加强配送行为的监管。达到《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惩戒标准的,上报市医药价格和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进行信用约束。各公立医疗机构在选择配送服务提供商时,要审慎选择其失信等级被评为“一般”“中等”的配送企业提供的服务。其失信等级被评为“严重”的配送企业,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选择其提供的涉案药品配送服务。其失信等级被评为“特别严重”的配送企业,全区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选择其提供的所有配送服务。未经批准,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医药企业进行线下交易、结算,配送企业存在线下交易、结算情况的,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置。

四、强化服务保障

对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汇总上报区医保局,由区医保局对相关配送企业进行提醒、约谈,限期进行整改直至书面函告相应生产企业,建议相应生产企业调整配送企业;拒不整改的,本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医共体)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五、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区卫生健康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区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津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情况表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
20233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津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情况表

 

医疗机构名称:(公章)

序号

配送企业名称

配送药品品规数量

上年度药品配送总金额

配送企业联系人

配送企业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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