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23 10:31:33 大 中 小
一、政策背景
在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时代背景下,我区医疗保障局为建设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在向区政府请示同意后,决定取消品配送企业集中遴选、药品统一配送管理方式,对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二、政策依据
主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142号)、《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改〔2022〕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通知。
三、工作要求
配送管理的通知共具体提出8个工作要求。
(1)具体药品的配送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不得设置不利于落实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的限制性条款。
(2)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应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且选择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配送企业配送具体药品。
(3)公立医疗机构对自己的选择行为和结果负责。
(4)成立医共体的,医共体内实行统一配送,其配送范围应覆盖所有成员单位。代为村卫生室采购的药品原则上由配送公司配送到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由村卫生室自行到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取。
(5)公立医疗机构要审慎选择其失信等级被评为“一般”、“中等”的配送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得采购其失信等级被评为“严重”的配送企业的特定药品,不得选择其失信等级被评为“特别严重”的配送企业提供的所有服务。
(6)对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汇总上报区医保局。
(7)对配送服务能力和水平较差的企业,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在采购药品时慎重选择该配送企业的服务。
(8)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医药企业进行线下交易、结算。
四、结果运用
(1)区医保局将加强与区卫生健康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区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2)针对达到《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惩戒标准的,医保局将上报市医药价格和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进行信用约束。
(3)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汇总上报区医保局,由区医保局对相关配送企业进行提醒、约谈,限期进行整改直至书面函告相应生产企业,建议相应生产企业调整配送企业;拒不整改的,本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医共体)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4)配送企业存在线下交易、结算情况的,我局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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