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2025-10-13 15:37:18
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备案范围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报销方式
(一)办理备案。我市参保人在异地普通门诊和药店购药,无需办理备案,可持社保卡或医保码在异地已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和特病门诊需先办理备案,再持社保卡或医保码在异地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未办理备案或其他原因未直接联网结算。由参保人(代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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