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2025-10-13 15:31:12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一、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
居家组合护理 50 元/日·人 (其中机构护理 30 元/日·人、个人护理 20 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 60 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 60 元/日·人。
二、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
居家组合护理 20 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 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三、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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