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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二)待遇篇:长期护理保险

发布日期: 2025-10-13 15:31:12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一、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

居家组合护理 50 元/日·人 (其中机构护理 30 元/日·人、个人护理 20 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 60 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 60 元/日·人。

二、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

居家组合护理 20 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 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三、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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