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2025-10-13 11:27:34
长期护理保险
一、参保范围
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随用人单位参保
在职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每年由市级测算后及时公布。
2025年,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缴纳132元;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个人缴纳66元。
三、享受待遇条件
1.享受条件: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且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后,可与职工医保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不足缴费年限: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未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按不足年限补缴长期护理保险费,从补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3.缴费中断: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4.待遇停止: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