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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一)参保篇:生育保险

发布日期: 2025-10-13 11:24:34

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标准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时间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征收。

四、享受待遇条件

1.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可享受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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