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2025-10-13 11:24:34
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标准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时间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征收。
四、享受待遇条件
1.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可享受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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