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2025-10-13 11:17:05
市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移接续范围
跨省就业、户籍或居住地变动,从市外变更到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注:已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人员(即退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移接续时限(待遇享受时间)
在职工医保停保的三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医保待遇正常享受。超过职工医保停保三个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根据重庆市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政策相关规定:随我市单位参保缴费成功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成功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