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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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一)参保篇:市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日期: 2025-10-13 11:17:05

市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移接续范围

跨省就业、户籍或居住地变动,从市外变更到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注:已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人员(即退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转移接续时限(待遇享受时间)

在职工医保停保的三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医保待遇正常享受。超过职工医保停保三个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根据重庆市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政策相关规定:随我市单位参保缴费成功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成功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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