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2025-10-13 11:13:12
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我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1.基本医保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5%缴纳职工医保费(含0.5%生育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
2.大额医保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5%缴纳大额医保费(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个人按5元/月缴纳大额医保费(以后缴费标准根据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
注:单位缴费基数是以每年各单位工资总额申报为准,为单位所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2.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的医保费每月20日前由单位申报缴费,其中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和大额医保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退休职工应缴的大额医保费由医保部门从职工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四、享受待遇时间
职工从申报缴费成功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医保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医保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足额补缴的,可补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欠费期间医保待遇由单位支付。
五、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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