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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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一)参保篇: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助

发布日期: 2025-10-13 11:03:34

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助


一、资助范围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确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城乡困难群体。

二、资助标准

人员类型

居民一档

居民二档

资助金额

个人自付金额

资助金额

个人自付金额

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缴费标准的70%

缴费标准的30%

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资助

资助后的差额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缴费标准的70%

缴费标准的30%

特困人员

全额资助

0

城乡低保对象

缴费标准的90%

缴费标准的10%

低保边缘户

缴费标准的70%

缴费标准的30%

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全额资助

0

在乡老复原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按二档缴费标准全额资助

0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全额资助

0

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资助

资助后的差额

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缴费标准的70%

缴费标准的30%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全额资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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