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4-000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9 |
发布日期: 2024-01-29 16:02:00
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标准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办理方式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征收。由用人单位到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社保综合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咨询电话:023-4755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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