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7-03 14:49:28 大 中 小
陈龙委员:
首先感谢贵小组对医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贵小组提出的《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规范采购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情况
(一)落实药品集采的相关情况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中央深改委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5月29日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和《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方案》,并从2019年起组织开展了药品集采,至此拉开了药品耗材集采改革的序幕。截至2025年底,我区落地执行集采药品累计25批次共945个品种,落地执行集采耗材累计41批次47类。集采药品涵盖了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常见慢性病用药,集采耗材涵盖了骨科、心脏内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口腔科等领域主要耗材。在2025年以前,上级文件要求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集采,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及药店、村卫生室参加集采。截至2025年底,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累计采购集采药品7.17亿元,采购集采医用耗材1.5亿元,按集采药品平均降幅50%,集采耗材平均降幅70%计算,预估累计节约医保基金和减轻群众负担超10亿元。
(二)集采药品“三进”相关情况
为落实“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的要求,践行医保惠民便民职责使命,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2024年10月11日,重庆市医保局印发《重庆市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正式启动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简称“三进”)工作,要求以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为基本原则,销售品种自行在清单中选定,稳步推进该项工作,实现便民惠民。同时,在《重庆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要求零售药店须采购一定数量的国家组织集采或省级集采药品,并以适宜的价格销售。为此,结合“三进”工作要求和协议执行,我区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补充协议中明确,零售药店可加价不高于中选价的15%销售集采药品,年度采购金额应不低于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的1%。截至2025年底,全区614家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三进”,累计采购销售集采药品金额461万元,有569家药店超出约定比例完成集采任务。
二、关于提案具体建议的回复
(一)涉及医保资金支持方面的建议
根据《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相关规定,医保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临床诊断、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目前,参保人在药店购买所需要的医保药品可用医保卡个账户支付购药费用。所提从医保基金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扶持、补贴药店经营的相关建议目前与上行法律、规章规定不符,暂不具备实施条件。
(二)涉及医保提升对零售药店的公共服务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培训。我区通过以会代训等方式,对集采“三进”等医保相关政策对经营者进行了培训,着重对零售药店上架销售集采药品、未完成集采协议量的补采等问题进行了讲解。二是畅通沟通渠道。精简并完善了沟通网络,设置有QQ群,供药店24小时反映问题,业务科室人员均在群内,并及时对问题进行解答,对在落实集采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三是及时发布政策规定。编制医保政策汇编,在我局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加强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在本局官方网站、江津新闻媒体等加强对集采等医保政策的宣传、引导。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药店需求,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加强对药店进行政策培训和宣传。目前,重庆市医保局已建设有统一的采购平台,供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耗材和民营医疗机构采购集采药品,有需要的药店也可在平台上采购所需药品,并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配送。药店间的横向调剂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三)涉及提高加成比例方面的建议
药店销售集采药品的政策系重庆市医保局制定,并由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药店签署协议进行约定,允许加成的比例为不高于采购价的15%。据了解,药店若经营得当,加成不高于15%也是有利润的。我局将在适当时候,就加成比例向上级提出建议。
(四)涉及实行弹性化考核等方面的建议
我区对各药店采购量的考核由各药店自行申报,区医保局组织核查的方式开展。关于结算的建议,由于我市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区级层面无权调整结算相关政策,不能更改结算周期及申报模式。目前,我区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的医保结算规则为:每月14日前完成费用结算,结算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结算资金。目前,医院与药店间的处方流转正常。下一步,随着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扩面,我区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将符合要求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即时结算范围,压缩拨付时限,提升拨付效率。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对药店的考核机制,提升其积极性。
零售药店是市场主体。其加入医保定点的前提是认可重庆市医保局制定的“定点协议”。经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自负盈亏。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妥推进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工作,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再次感谢贵小组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也真诚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答复函已经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局长丁润清同志审签。您如对以上答复有何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8日
联 系 人:蔡万涛
联系电话:136182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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