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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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协办区政协第十七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第338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6-05-19 11:40:23

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熊毅及张鹃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医疗的提案》(第338号)协办意见函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医疗保障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现就相关协办意见回复如下:

一、关于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门诊慢特病并提高住院报销待遇的建议

按照重庆市统一的特殊疾病门诊保障政策,目前我市已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焦虑症、强迫症、抑郁症等9类精神类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其中包含了6类重症精神症。关于您提出的“全面取消住院起付线、下调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等建议,属于全市医保待遇管理范畴,需遵循市级统一政策框架,各区(县)暂无法对医保待遇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对医保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按不低于80%比例实施医疗救助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救助保障范围限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您提出的“剩余合规费用”需严格限定在政策范围内,超出部分不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暂时无法实现对所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按不低于80%的救助。

三、关于专项设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基金、实现“零自付”的建议

根据现行医疗保障及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不宜重复设立专项基金;对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中狂躁性精神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予以减轻就医负担,但“全额承担合规医疗费用”并实现“零自付”缺乏国家政策依据,暂不具备实施条件。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医疗的提案》的建议,我局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合理诉求,争取在待遇保障方面进一步优化,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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