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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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第十七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87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5-25 14:36:19

民革界别委员活动小组 :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 》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救助后无部门监管,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的问题

区医保局始终将医疗救助资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同步实施综合监管,并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开展行政执法和协议管理双重监管。从资金管理上,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无需患者事先垫付医疗费用;区医保局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及时完成拨付,无延迟拨付情况。

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通过违规开展优惠活动、包吃包接送、免费体检等方式,诱导救助对象无指征住院,或在住院期间出现过度医疗、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这些一直以来是我们监管的重点。我们通过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治理、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检查等方式,查处了一批民营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涉及医疗救助基金的违规行为,追回违规金额7.51万元,并处违约金15.48万元,暂停3家民营医院医保网络结算。在监管方式创新方面,连续两年开展“泸永江”专家评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的配合,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

另外,在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制度方面,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是运用信息核查、入户调查等方法手段,同时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确保救助精准规范有序;二是已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滞后性,强化预警监测工作的问题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标识都是按月及时完成。区内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涉及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多个部门,每月5日前,各认定部门将当月在册救助对象名单传送至区医保局,区医保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比对,对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就高原则确定唯一救助类别给予救助。

除市内“一站式”结算外,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还可以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市外就诊的对象,也可采取镇(街)上报或联系医保局进行手工报销。2022年医疗救助20.21万人次,支出救助金5427.86万元,无一例救助对象因费用结算问题的来访。

高额医疗费用方面,建立了支出预警监测机制。通过医保数据预警监测,将7类低收入人员经“三重制度”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达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标准 2 倍及以上人员,经核实参保、医疗保险及救助相关情况后将名单传送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落实帮扶措施。2022年,监测传送233人,传送人员中享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101人,救助金161.51万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家庭签约进行健康管理;乡村振兴部门综合施策,防止相关监测对象返贫致贫。

另外,关于临时救助时限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明确,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属于事后救助政策,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需产生自付费用后,按相应标准程序实施救助,同时临时救助也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获得一次临时困难救助。另一方面,初次申请临时救助不存在半年或一年只集中受理一次的限制,可随时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申请受理后30日内办结。

今年4月,我区出台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人群范围,并进一步健全完善托底保障措施,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再次感谢你们对医疗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你们继续关注我区救助工作,为我们建言献策。

此复函已经丁润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政协提案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联 系 人:苟九洲

联系电话:15923587469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精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及时结算、拨付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应助尽助、应付尽付;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强化部门信息交换;持续加强基金监管。

已完成,并持续做好贯彻落实。

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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