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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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4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 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4-06-18 14:33:01

刘恒清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保关系的建议》(第430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迁移的问题

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重庆市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6%以上。总的来说,从市-区-镇(街)-村(社区)各层级参保率都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为持续保证高水平且稳定的参保率,将参保任务层层分解。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逐年增加,群众参保缴费意愿降低,参保率略微有所下降。基于该现状,基层经办人员为完成参保任务,不得不争抢参保资源,这就导致了镇(街)、村(社区)之间参保关系乱转移的局面。

自2021年8月起,我市医保经办系统接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关闭了居民医保关系迁移“需转出地同意”的审核功能,参保群众只需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完成参保地转移。这加剧了基层经办人员乱转参保关系。由于该功能模块的修改权限在市级层面,因此区县无法修改,我局已多次向市局建议,恢复医保关系迁移中的审核功能。

二、关于“居民在居住地就近参保,医保关系保留在户籍地,不能因为提高参保率而将村(社区)居民医保关系转入居住地”的问题

2012年之前,江津是以家庭为单位,采取同一档次参保缴费的方式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2012年开始,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因就业、居住等原因跨省市、跨区县、跨镇街参保的情况逐年递增,为方便群众参保缴费、看病就医,参保群众选择就近参保的,可以向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医保关系迁移到就近居住地并完成缴费,此种情况下发生的关系转移是正常业务办理,不属于乱转参保关系的情形。参保关系是否转移基于群众的自主选择,作为医保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我们不能强制要求居民的医保关系必须保留在户籍地。但在基层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医保关系转移不合理的现象,既背离了参保工作的初衷,又不符合医保经办规程要求。经参保人申请的正常关系转移不可避免,我们要避免和打击的是在未告知参保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私自做出无节制的恶性迁移行为。

鉴于此,2023年我局向全区各个镇(街)发布通知,禁止镇(街)、村(社区)工作人员随意迁移参保人参保地,并申请市医保局将医保系统中“医保关系迁移”功能关闭,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镇(街)、村(社区)之间恶意迁移。2024年,我局召集各镇(街)分管领导、社保所长会商居民参保指导性计划下达及考核模式,进一步厘清参保人员居住地与参保地的关系,即按户籍人口核算参保任务,按参保地核算参保工作经费的方式优化,减少医保关系恶意转移的问题。另外,我局每年在下达参保指导性计划时,剔除了本镇(街)户籍人口在辖区外参保、职工医保参保、大学生参保等人员,但在年终计算镇(街)综合参保率时,这部分人员是算作实际参保人数、纳入镇(街)综合参保率的。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加强对各镇(街)、村(社区)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严格把控系统权限,规范迁移操作,严禁批量恶意迁移,最大程度避免内耗,营造和谐医保的良好氛围,更好提升基层工作效率。

感谢您对江津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真诚欢迎您继续关注江津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答复函已经丁润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465

联系人:王静

联系电话:19122865531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加强对各镇(街)医保工作人员的业务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严格把控系统权限,规范迁移操作。

已完成。2024年5月29日、30日开展全区基层经办业务服务能力提升培训,提升全区医保经办综合能力,规范迁移操作。2023年底关闭“医保关系迁移”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镇(街)、村(社区之间恶意迁移。

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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