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18 14:02:25 大 中 小
成静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征收的建议》(第003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稳定或降低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相关政策”的问题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社会保险制度,筹集的医保费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就医支出。居民医保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每年国家依据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上年医保基金支出情况,来确定当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居民筹资标准每年提高,国家补助每年也在增加(国家补助约占2/3,个人约占1/3)。这是国家层面确定的标准,各省市无权调整。二是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群众就医需求日益提高,在人口老龄化、人类疾病发生重大变化、医疗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等背景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医保报账比例也在同步提高,致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综上,每年居民医保筹资中国家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部分都有一定幅度调增。
目前,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问题,我局已高度重视,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也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众呼声。在新的国家筹资标准规定出台之前,请您理解并做好宣传解释。
二、关于“将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医保减免对象”的问题
2021年,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共同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文件指出,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对脱贫人口实施医疗救助参保政策。过渡期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参加2024年居民医保的,按照3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2017年,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17〕123号)文件,文件指出,对符合参保资金补贴政策条件并自愿参保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由财政按以下规定进行补贴:一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二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
除此之外,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参保,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困难群体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感谢您对江津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真诚欢迎您继续关注江津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答复函已经丁润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
联系人:王静
联系电话:19122865531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
承诺落实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高度重视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标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众呼声。 |
全市统一缴费,区县无权限调整,待市局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和法律后,持续做好宣传落实。 |
区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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