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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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 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05-25 14:20:20

孟志会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减少城乡医疗保险费的建议》(第129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居民医保不再涨价的问题

一是医疗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社会保险制度,收缴医保费是用于参保人员医疗报销。每年国家依据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上年医保基金支出情况,来确定当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居民筹资标准每年提高,国家补助每年也在增加(国家补助占2/3,个人占1/3)。这是国家层面确定的标准,各省市无权调整。二是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群众就医需求日益提高,在人口老龄化、人类疾病发生重大变化、医疗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等背景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医保报账比例也在同步提高,致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综上,每年居民医保筹资中国家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部分都有一定幅度调增。

目前,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问题,我局已高度重视,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也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众呼声。在新的筹资标准规定出台之前,请您理解并做好宣传解释。

二、关于居民医保只有住院才能报销,提高甲级医院报销比例的问题。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不是只有住院才可以报账,也可以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一)门诊统筹报销。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建立初期,曾实施门诊定额政策即参保人医保卡上每年有定额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可以在药店、医院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保障不足、共济能力弱等弊端逐步凸显,甚至还影响制度支撑能力。基于此,自2021年起,我市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报销制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可报60%,二级医疗机构可报40%,一档限额300元/年,二档限额500元/年。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二)住院报销。从2022年起,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80%。二档参保人员在一档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相同的报销标准,重庆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等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三大目录,执行参保地即重庆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相关政策,不存在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低于重庆的情况。市级统筹以来全重庆市实行统一的报销标准,各区县无权调整。

感谢您对江津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真诚欢迎您继续关注江津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答复函已经丁润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

联系人:王静     

联系电话:19122865531,47555922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并收集群众对于医保缴费标准的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众呼声。

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广泛运用新媒体、现场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医保门诊和住院报销、异地就医等政策的宣传。

全市统一缴费和报销政策,区县无权限调整,待市局出台新的政策后,持续做好宣传落实。

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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