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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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医保基金监管宣传:医院药店个人都有信用档案

发布日期: 2025-11-07 15:39:18

2025年9月1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人员和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护士(师)、药师、医技人员。

信用等级划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用积分制,满分100分,基准分 0 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级。医师、护士(师)、药师等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参照《重庆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医保发〔2025〕7号)执行,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级。参保人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的违法情形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评估结果运用。医保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以定点医疗机构为例,评定为A级,降低检查频次;B级,适当降低检查频次;C级,按常规开展检查;D级,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约谈负责人等;E级,在D级处理的基础上,作为飞行检查、例行检查的重点对象等。

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主体若发生失信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申请信用修复,即失信主体向作出失信认定的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医保部门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修复。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由医保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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