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1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2 |
发布日期: 2025-04-22 17:46:10
为了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参保人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不可出现以下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协助非参保人骗取医保待遇资格。
三、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五、使用他人(如亲属或已去世人员等)医保凭证冒名就医。
六、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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