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4-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6 |
发布日期: 2024-04-16 17:36:58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参保人如果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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