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相关规划、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筹资体系,并组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和筹资。
(三)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离休干部公费医疗、1-6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待遇政策落实工作;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建立完善医疗保障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负责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体系;负责区内政府定价的医保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负责建立全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受理相关价格举报投诉、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负责全区医药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以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九)指导各镇(街道)医疗保障经办工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应急、安全、稳定等相关工作职责。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